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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 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 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 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 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 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 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销采矿许可证。 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 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 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 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 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查处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 下罚款: 的;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 (二)采矿、取土、爆破; 私舞弊的行为。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 第六章附则 (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 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 日起施行。 —130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 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 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 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 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 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 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销采矿许可证。 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 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 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 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 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查处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 下罚款: 的;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 (二)采矿、取土、爆破; 私舞弊的行为。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 第六章附则 (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 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 日起施行。 —130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 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 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 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 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 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 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销采矿许可证。 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 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 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 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 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查处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 下罚款: 的;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 (二)采矿、取土、爆破; 私舞弊的行为。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 第六章附则 (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 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 日起施行。 —130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 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 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 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 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 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 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销采矿许可证。 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 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 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 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 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查处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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