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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 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 —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湖泊保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长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 综合治理、 严 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 水质保护、 功能保护、 生态保护, 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湖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湖保护协调机制, 并将长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保护工作。 市、 区人民政府水利、 环境保护、 农业、 林业、 文物旅游、 国土 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 公安、 地 方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长湖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 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长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 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长湖保护。 第五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 3 —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 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辖范围的防汛抗 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区域的水资源保护、 水环境整治、 水生态 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 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 区域的长湖保护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长湖保护的 重大事项。 设置长湖跨行政区域交 界断面、湖区、 出入湖口水质监 测点, 共享监测信息,通报环境违法行为, 推进联合执法。 第七条 长湖保护实行湖长制。各 级湖长是本区域内长湖保 护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组织协调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长湖保 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的 义务,有 权对破坏— 4 —长湖的 违法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 在长湖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九条 长湖保护范围按照保护 要求,划分为下列 两个区域: (一)保护区 ,包括湖堤、 湖泊水体、 湖 盆、 湖洲、 湖滩、 湖心岛、 内外平台等。湖泊设 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 保护区。有 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 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 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 (二) 控制区, 是指保护区 外围沿地表 向外延伸不少于500 米的区域,具体范围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长湖保护范围 勘界 立桩,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 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 在长湖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防汛抗 灾、航运与 道路等公共设施 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 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 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 违 法占用湖泊水域。— 5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 长湖保护规划,对长湖保护区内围 垸和低矮围实施 退垸还湖。 第十二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餐饮、 住宿、摆摊、 设 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损毁界桩、 水文、 气象、 航标、 渔标、 科研、测量、 环境监 测、执法 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在长湖控制区及 拾桥河、太湖港河、龙会桥河、夏 桥河、护城 河等长湖 主要径流区域内, 禁止建设对湖泊产生污染 的项目和从事其他 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 活动。 第十四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 活动,应当 符合 长湖保护规划,严 格实行工 程建设方 案审查和环境 影响评价。建 设项目应当 留足入湖通 道和视线通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长湖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 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 途管制, 清除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码 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岸线自 然形态。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长湖水域及 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 区划要求,按照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Ⅱ类标准的— 6 —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 措施。 第十七条 向长湖水域及 主要径流区域水体 排放的水污染物, 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湖 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削减和控 制计划,逐级分解至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 员会,并 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 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制度。 市、 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采取建 设人工湿地、水源 涵养林、沿 河沿湖植 被缓冲带等必要措施,对 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 减污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 会应当 在长湖流域建设城镇生 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 雨污分流 管网,提高城镇污水 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 排 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最高排放标准。 结合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改造农村户厕,建设 集中或者分 散的污水 处理设施。 采取河塘清淤、 水体 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 措 施,加强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 会应当 在长湖流域统筹建设城乡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处理设施, 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 7 —会应当 在长湖流域加强 畜禽养殖监管,划分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 养区和适 养区。规 模养殖场应当建设 粪污处理设施, 提高畜禽粪 污综合利用 率。依法 处置畜禽养殖废弃 物。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 员会应当 在长湖流域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 者减少农药、化肥 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推行有机 肥替代化肥、病虫 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 限期实现化 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并进一 步制定和 落实削减计划。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 船舶应当配有防渗、 防溢、 防漏设备,防止残油、废油等污染物入湖。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作 为动力的船舶。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环境质 量保护目 标和长湖 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入湖机动 船舶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 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 限期整治、关 闭。 第二十四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及 主要径流区域内 禁止下列行 为: (一) 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省 标准的污水; (二) 向水体、 湖岸和湖 滨带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 垃圾 和其他 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 坡堆放、贮存— 8 —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 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装贮 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容器; (四)围 网、网箱、 围栏养殖,投肥(粪、饵)养殖,养殖珍 珠; (五)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网具捕捞; (六)其他污染水体和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 会应当 探索建立生态 补偿机制,实行 最严格的长湖水资源保护 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对湖泊 取水、用水和 排水实行 全过程管理, 控制取水总量,维护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 位。长湖水 位降至生 态保护所需 要的最低水位29.33米(吴淞高程)时,应当 采取 补水和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 员会应当对长湖及 主要径流区域进行水生态 系统综合治理, 采 取调水引 流、河湖连通等措施,改善长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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