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
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
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建设、 服务、安全
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规
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自治区、州、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和按 照国务院
规定设立的县(市)邮政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邮政管理机构 )负
责本辖区的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和快递业
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
国家安全、海关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邮政
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邮政业健康发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
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安排专项资
2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
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发展规模化、品牌化、
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查询、投诉等
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 措施,为用户提供 迅速、准
确、安全、 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邮政、 快递服务设施,维
护邮政通信安全和 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 止、举报破坏邮政、快
递服务设施和 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综合交通运输 体系规划,其
中智能快件箱、快递 末端综合服务场 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
农牧区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 镇)、村建设
3规划。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 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
第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社区、 独立工矿区、开发区、
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 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
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 拨。依照城乡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
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 免征城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
他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 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用房,实行
邮政企业按房 屋建筑单项工程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 该邮政设
施用房应当用 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改作 他用。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
并纳入 村级公共服务 平台建设。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 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 村
邮站服务规 范提供邮件、 报刊的接收、保管和 转交等服务。 村邮
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 性岗位等人员 担任。代 办其他
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代办人员业务 酬金。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设立邮政服务
站,确定专人代 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 付代办人员业
4务酬金。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 负责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 站业
务指导和 培训。
第十四条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 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 所、邮
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方便用邮、 就近设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重新设 置邮政营
业场所、邮件 处理场所。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 批准征收。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乡规划设 置邮筒(箱)、邮政 报
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 便利条件,并 免
收城市 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新建城 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 单位应当在便于投
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设置与住户 数相适应的信 报箱。
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 同时设计、施工、 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
设项目投资。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
机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指定 其他单
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 单位承担。对已建住
宅楼信报箱需要更新和补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第十七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商业区
5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与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 签订合同、设置智能快件箱或者快件收寄投递专门
场所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 便利。鼓励快递企业采 取多种形式
优化投递服务,为用户提供 便捷的快递 末端服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 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 执行国
家规定的 标准。
在交通不 便的边远地区,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 可以适当调 整邮
政营业场 所营业时间、开取邮政信 筒(箱)的次 数、邮件全 程时
限、投递 频次等服务 标准。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 在其营业场 所公布服务范围、营业
时间、业务 种类、资费标准以及禁止或者限制寄递 物品等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 在邮政信 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
间,并按照 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 筒(箱)。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 ,除信件和国家 另有规定外,
应当告知收件人当 面验收。邮件外 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 签字确
认。投递的邮件 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 的,邮政企
6业应当 告知收件人先 验收内件 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 另有约
定的除外。
收件人发 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 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
收,并 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第二十一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设 置接收邮件
的收发场 所,便于邮政企业 准确、及时提供服务。 两个以上 单位
使用同一用邮地 址的,可以联合设置收发场 所。
住宅小区管理 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 便利,协助
邮递人员完 成邮件投递任务,并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 单位或者住
宅小区管理 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办理邮件投递 登记
手续;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 登记之日起
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 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
递至与用户协 商确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 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 址的,应当 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
或者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将自 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委 托代办网
点的,应当 向邮政管理机构 备案。
改为委 托代办网点的,应当 具备办理信件、 印刷品、包裹寄递
以及邮政汇 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能力,不得 降低邮
7政普遍服务 标准。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代 办人员、邮件代收人员应当 迅速、
安全、 准确投递邮件;对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 在收到邮件后五日
内退还邮政企业 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同
意,带有邮政专用 标志的邮政专用 车辆运递邮件 时,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 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点行 驶和临时停靠。
经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对 带有
邮政专用 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 车辆,免缴道路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以 及代办邮政业务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
实施下 列行为:
(一) 拒绝办理依法应当 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 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 非法检查 他
人邮件;
(三) 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四) 搭售邮品或者 限制用户 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
(五) 擅自改变由政府定 价的邮政业务资 费标准、收费项目;
(六) 违法提供用户 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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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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