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
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等 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根据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等 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
公民身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全民健身工作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
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发掘、整理民族、
民间传统健身项目,开发适合本地特点的全民健身项目,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
动,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将全民
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体活动站、文体活动室的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
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
1活动。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
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
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点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训社会体
育指导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并逐步提高对农村地区
和城市社区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适合 老年人和残
疾人健身活动的设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 举办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
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
众性体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有季节特点和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系 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 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
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体育总会组织,发 挥体育群众团体组织作用,
服务于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
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体育协会、健身 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
体育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健身知识。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 ,
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课时开设体育课,组织开展广播体 操、眼保健操和多
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学校每年至少要举办
一次全校运动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 引导和管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 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 遵守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
维护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
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 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 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
2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
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 场(馆)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扶持少数民族地
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使用 情况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五年规划。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选址,应当符合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 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
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选址,应当
举行听证会。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为 老年人和残疾人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方 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为 没有全民健身设施的 已
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 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 功能,不得
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全民健身设施的 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全民健身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备
案。
已建成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
大众传播媒体及时 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 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 场地、
设施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 校体育设施配备标准,建设
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施,保证体育教学和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
施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择地重建。
第三十条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可以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留名纪念。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 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
部门组织实施,定 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3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定期培训国民体
质监测人员。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 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
结果,给予科学健身指导,并对测定结 果保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 度,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 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
供科学指导。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者活动,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 志愿参与组
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 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并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
日常运行维护,保证其公益性和使用的 安全性。设施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 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
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 习时间适当错开。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
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 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 过程中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
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所得应当专项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维 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
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 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
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收费
法律法规 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8-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3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