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2018年第六期 (总第159期)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3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 第四章 疫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植物检疫工作 ,防 止植物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保障植物生态安全 ,促进农业 、林业生产健康发展 ,根据《植物检疫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植物 、植物产品的 检疫,适用本条例 。 进出境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疫 ,适用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 ,将植物检疫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灾减灾计划 ,落实防治 目标责任制 ,将植物有害生物监测 、普查、检疫和 疫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47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植物 检疫需要 ,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 查、发现报告和协助除治等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开展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 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 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 ,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 务: (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生 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 ,实施疫情监测 、调 查和检疫 ; (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 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 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并询问有关人员 ; (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 、消 毒、除害处理 ,采取封锁 、消灭等措施 ; (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 、涉检单位或者个人 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 第六条 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分 工范围如下 :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 :粮、棉、油(不含木 本油料) 、麻、桑、茶、糖、菜、烟、水果、食用菌、绿 肥等植物 、植物的各部分 ,包括种子 、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 ,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 ,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 (二)林业植物检疫范围 :乔木、灌木、竹类、 干果、花卉、中药材、木本油料 、香料、牧草和用于 绿化的地被植物等林业植物 、植物的各部分 ,包 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以及来源于上述 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 的植物产品 。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专职检疫员 ,可以在科研 、教学、生产、经营、 技术推广 、交通运输等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 员,协助检疫工作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疫员的培 训。 第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植物 、植物产 品流通量大的车站 、港口、机场、市场、仓库等设 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 ,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 、教学和生产单位 开展松材线虫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学研究,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 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教 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参与植物检疫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 ,增强公众防范植物疫情 的意识和能力 。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 ——482018年第六期 (总第159期) 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对植物有害 生物实施动态监测 ,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 、 林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 。 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或者区县 (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发生疫情的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题调查 ,确定植物有害生 物发生范围和程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 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除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 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外 ,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害生物随植 物、植物产品传播的危险性 ,确定和调整本市检 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植物 、植物产品的补充 名单,报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 生物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划定疫区和疫 点。 疫区划定方案由市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 布,并报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疫点划定方案由区县 (自治县)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 ,报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并报市农业 、林业 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完善疫区 、疫点管理制度 ,采取封锁 、消灭等 有效措施 ,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 。 第十五条 疫区、疫点内,可能被检疫性有 害生物污染的生产机械 、运输工具 、场地和仓库等,其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 督和指导下及时清洗 、消毒。 第十六条 在疫区、疫点及其相邻地区 ,植 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到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 材检查站 ,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发生特大疫情时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 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十七条 疫情跨省市 、区县(自治县)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 、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检联控机制 ,加强协作配 合。 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 第十八条 从事选育 、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建立健 全植物检疫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人员 ,做 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选育 、生产和经 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 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依据国家检疫技术规范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 ,由植物 检疫机构核发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 调运植物 、植物产品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检疫 : (一)列入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 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补充名单的 ,调出发 生疫情的区县 (自治县)之前; ——49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三)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用于承 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植物 、植物产 品。 第二十二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 植物产品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省级 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 检疫。 市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 ,调出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区县 (自治县)植物 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检疫 。确需延长的 ,报市或者区县 (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对检疫合格的 ,由植 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检疫不合格 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 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调入本行政区域内应 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 ,对无 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或者证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 检。补检合格的 ,由植物检疫机构补发植物检疫 证书。 第二十四条 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植 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实施复检 :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二)松科植物 、植物产品 。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承运人应当 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 。无植物检疫证书 或者证物不符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收货人应当将植物检 疫证书保存六个月以上备查 。 第二十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 过三十天 。 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第四章 疫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发现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 ,应当责令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在植物 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限期除害处理 ,逾期不 除害处理或者除害处理不合格的 ,由市、区县(自 治县)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 ,费用由其所 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 发生疫情后 ,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 理费用确有困难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补助 。 第二十八条 发生疫情后 ,市、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制定消除计 划。新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2018-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2018-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2018-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2018-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3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