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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江市漠 阳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2018年8月7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漠阳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 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漠阳江流域的干流 、 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 本条例所称漠阳江流域是指漠阳江流经本市阳春市、江城 区、阳东区干流及支流的集雨面积。具体的流域范围由市人民 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 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漠阳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 1 — 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市 、 县、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是所辖河湖保 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漠阳 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 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海洋渔业、海事、港务、公安等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执法联 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重要事项,协 调处理跨县(市、区)水污染纠纷,解决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 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和管理 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 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目标考核、年度计划目标考核,作为对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 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 2 —门应当做好保护漠阳江水质和预防水污染等宣传工作,增强公 众水质保护的 意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通过 开展志愿 服务、成立民 间环保组织等 方式参与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漠阳江流域水质的行 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举报,有权对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职责的行 为向监 察机关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举报 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 址等,明 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接 到对污染漠阳江流域水质行为的 举报后应 当及时查处,并对 举报人信息 予以保密。 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一条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流域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明 确的地理 界标、明 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 周围应当设 置护栏、围网等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 3 — 第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 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以 及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 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漠阳江流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在 具有饮用水水源 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 不得进行开采、冶炼、 选矿等矿产活动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 土地利用变更。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 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的, 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三条 在漠阳江流域内 山区、丘陵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容 易发生水 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 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 按照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预防和治理水 土流失所需资金应当列入项 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农业农村 、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截污、清淤、 — 4 —岸线整治、绿化、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 措施,建立水生态保 护和修复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日常 维护管理,促进水生 态功能的保护和 修复,提高水体自然 净化能力。 第十五条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漠阳 江流域干流、支流 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生态公 益林建设, 严格 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 林。 漠阳江流域内 现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低下的林 分以 及宜林地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逐步改造为乡土树种为主 的生态 功能效果显著的树种,恢复地带性植被。 第 十 六 条 漠 阳 江 流 域 内 排 放 国 家 — 5 — 公 布 的 有 毒 有 害 水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 6 —生 产 经 营 者 , 应 当 对 排 污 口 和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监 测 — 7 — , 评 估 环 境风 险, 排 查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并 公 开 有 毒 有 害 水 污 染 物 信 息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禁 止 将 含 有 汞 、 镉 、 砷 、 铬 、 铅 、 氰 化 物 、 黄 磷等 可溶 性 剧 毒 废 渣向 水 体 排 放、 倾 倒 或 者直 接埋 入 地 下 。 存 放可 溶 性 剧 毒 废 渣的 场 所 , 应 当 采 取防 水 、 防 渗 漏、 防 流 失 的 措 施。 第十七条 漠阳江流域内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 洞排放或者倾倒、输送、存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 原体的污水和其 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 塘等输送或者存贮上述物质。 第十八条 在漠阳江流域 从事地下 勘探、采矿、工程降排 水、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等可 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 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破坏地下水资源。 第 十 九 条 漠 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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