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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29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等二十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11月 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 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 、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 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 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 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 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 举措,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 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2(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 (七)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 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重要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 (四)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六)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3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 编制、修改和实施 情况; (七)全省经济建设、改革 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 护以及教育、文化、 卫生、体 育、社会 保障等方 面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机关、组织 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结 果;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 求报告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应当根据全省 重大决策、工作 部署,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突出问题和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广泛征求有关方 面意见的 基 础上,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 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 委员会主 任会议通过 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 先向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 需要个别调整或者 报告的时 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 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 定的重大事项,有关 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和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 形式提出的,依 照《山东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的规定 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出的 属于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 属于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应当自收 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应当自收 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 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 形式提出的,依 照《山东省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第四章关于报告的 听取和审议 的规定 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应当自收 到 报告后,决定 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的议案、报告一 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容: (一) 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 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 说明、统计 数据等其他有关资 料; (五) 在实施与 办理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 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 构根据职 责分工办理。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应当提 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 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前,可以 视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 人员对有关工作 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6员会工作机 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听取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意见。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 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 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 系重大调整 的重大事项,应当 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 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 高的重大事项,应当 公开相关 信息,可以通过 网络、报刊等媒 体向社会 征求意见, 但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 应当建 立健全意见采 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对公众的意见 建议,应当 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 抵触,维护法 制统一。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 认 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7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 决定或者 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 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 议形成审议意见, 转送有关国家机关 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 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 认真执行, 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 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 集中报告,或者 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 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 分阶段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 需要 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主 任会议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将审议意见 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 应当自收 到审议意见 之日起三个月内, 遇有特殊情况的 至迟不 超过六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 听取专项工 作报告、组织执法 检查等方 式,对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 检察院贯彻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重大 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 或者执行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 询问、质 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 式加强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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