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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 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 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 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目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重总则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章‧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135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底三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在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向市节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 水办申报;在其它区(市)的,向当地节 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当地无主管部门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的用水单位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 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直接报市节水办或区 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 工作;青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 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审 市节水办)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城 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单位的主管 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 部门(工交系统的用水计划下达市经济委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员会)或用水单位执行。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 第八条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 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 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 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位或其主管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 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 第二章用水计划 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 第五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 第九条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 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 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 年度用水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 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 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第六条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第十条用水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 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 划。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 门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实施 报用水计划: 考核。 (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 第十一条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考 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 核,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的实 (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 际用水量为准。 —135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 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 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费。 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 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 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 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 完好。 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 第四章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 第二十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 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 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 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加 送规定的报表、资料。 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和避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 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 第二十一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 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 水的,必须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具,不得跑水、漏水。 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 第十六条卫生冲刷(含洗车)、建 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筑材料浸泡等必须使用容器或采取其他节 第二十二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水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和其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 他再生水、海水及其他可利用水)的利用 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新建房屋必 规划。 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凡在利用替代水规划范围内可以使用 已建房屋原安装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 替代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 国家明令淘汰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安排更 用替代水。用水计划应当据此予以调整。 换。 第二十三条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 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 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 接排放。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 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 —135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 可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 (一)对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 (二)用水统计制度不健全,不及时 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 报送节约用水报表、资料的;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 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更换计量器具的; (四)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跑水、漏水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 (五)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 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 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 的; 面有突出贡献的; (七)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 (八)非消防启用消火栓的; 器具成绩突出的; (九)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三)替代水利用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拒 (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 不缴纳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 的;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千分 (五)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之五的滞纳金。 并经查证属实的。奖励资金从加价水费和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 水资源费中列支。 水单位,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有关手续。 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 逾期不改正或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予以核 水奖: 减或取消用水计划指标: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 (一)未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 (二)在替代水利用规划范围内拒不 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使用替代水的;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 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或擅自停止使用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 的; —135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六章附则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竣工 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 用的。 义: 第三十条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 设备的,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 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 位赔偿损失,可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 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 用水。 款。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 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水。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 (三)包费制,是指用水单位包缴居 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民生活用水水费的作法。 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三十二条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行。1991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布的《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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