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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2002 年10月31 日 浙 江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8年11 月 30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1—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浙 江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条 例 〉 等 八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对 基 本 农 田 实 — 2—行 特 殊 保 护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 3—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 《 — 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 、 国 务 院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基 本 农 田 , 是 指 按 — 5—照 一 定 时 期 人 口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农 产 品 的 需 求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不 得 占 用 的 耕 地 。 本 条 例 所 称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是 指 为 对 基 本 农 田 实 行 特 殊 保 护 而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的 特 定 保 护 区 域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第 四 条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领 导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 并 由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督 实 施 。 — 6—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本 条 例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农 业 行 — 7—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的 管 理 工 作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的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划 、 建 设 、 规 划 、 财 政 、 水 利 、 林 业 、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协 同 做 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的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各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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