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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处理办法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 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 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保障 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十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的重要工作。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 处理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兵团和地区人大 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 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 修改、 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 定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 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 地区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作委员会)、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4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监察权、 审判权 、 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 权范围内的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 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 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 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当通过 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 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 民群众普遍关 心的问题, 深入实际,分析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 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一 般在大会会议 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 5本条件, 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 衔代表应当 采取适当方式, 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 了解议案内容。 附议代表应当 在审阅议案 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 第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 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 在 大会规定的议案 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 整理、 分 类和分析。 对 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 完善, 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出。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 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 例》 的规定, 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 议案基本要求的, 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 送交大会秘书处, 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 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 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 负责人参加 的代表议案处理 协调工作会议,研 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 大会主 席团提出议案处理 意见的报告。 6大会主 席团根据大会 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 否列 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会 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主 席团通过 的大会 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 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 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 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 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议、 提出 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 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 求撤回的,经主 席团同意,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 席团交付的 代表议案,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 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 议工作的安 排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 安排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 需要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 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 代表议案 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在收到 议案后三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 意见。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 在研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 采 取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 座谈等方式,加 强联系和 沟通, 7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 意见。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 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代表 议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草案,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后,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 听取和采纳有关 机关、 组织和提议案代表 意见的情况,审议 意见等内容。 必要时 , 可以以附件作 详细说明。 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 暂时不能列入 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立法规 划或者相关工作 计划。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的代表议案审议 结果报告,印发下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 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 、 批评、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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