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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意见办理规则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 、 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 建议)的办理工作 ,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3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建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 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 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自治区各级 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认 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按规定时限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 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 视察、 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 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4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 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 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代表应当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 围绕党中央治疆方 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 安排,围绕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 普遍关 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 院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 (一) 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 来信的; (二)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 属于检举、 申诉、控告的; (四) 没有实际内 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 亲属个人问题的 ;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八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 明扼要,做到有情况、 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内 容明确,使用统一 印制 的代表建议专用 纸,并亲笔签名。5 第九条 代表建议 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可以由代表联 名提 出。 联 名提出的,应当基 于代表共 同调查研究和充分 酝酿,参加 联名的代表应当 确认建议的内 容能够真实表 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兵团和地区人大工 作委员会应当 加强组织和 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提 供服务。 第十一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交办意见。 闭会 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受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结束后,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构应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 案,经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研究决定 后,及时 召开交 办会议,统一交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 院和有关部 门、 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 构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 构应当按 照建议内 容及时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属部6门、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 院和有关部 门、 组织以 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研究办理并答 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 不属于本 承办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的十 个 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 说明情况, 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 者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 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工作 职权的单位 负责。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认真 落实主要领导 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实行领导 负责、集体研究、 部门承办和专人 落实的责任制度,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 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 程中,应当 加强与 提出建议代表的 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 , 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 需由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承办单位共 同办 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 与协办单位 协商,协办单位应当 积极 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 告知主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 负责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 ,7应当向代表 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承办意见 不一致的,应当充 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 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事机 构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 不同情况, 将办理代表建议 结果 答复代表 : (一)所提问题 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 能够基本解决的应 当明确答复代表并 尽快解决;所提意见和建议 已经采纳或部分 采纳的,应当 将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 已有规定的, 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 (二)所提问题 已经列入工作 计划,承办单位 已制定措施逐 步加以解决,自交办 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 将方案 和解决时限 明确答复代表 ; (三)所提问题 暂时无法解决, 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 参考价值,拟在工作和研究 中参考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和理 由 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 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或者目前条件限制确 实无法解决的,应当 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 说明情况,做好 解释工作,取 得代表的理解和 支持。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 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 结答复代表。对综合8性强、涉及面广、 处理 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 承办 单位应当重 点研究,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 经交办机关 同意,并向代表 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 但最长不得 超过六个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承办单 位应当在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 结答复。 第十九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 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 承办单位 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需要重新办理的, 承办单位应当在 1个月 内再次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统一的 格式 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发,并 加盖本单位 公章。 对代表 建议的答复应当 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事 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 文件 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 构。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 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 名的各位代 表。 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 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交办机关、 承办单位和代表应当依法 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9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专 门委员会按 照职责对自治区人民 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 院和有关部 门、 组织 承办的代表建议 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 应当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 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 反映比 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 征求各专 门委员 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 组织重 点 研究办理。 专门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 督促力度, 可以采取召开主任委员会议、 委员会全 体会议、 专 门 工作会议等形式,听取 承办单位重 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 汇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 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 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召开之前,自 治区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 院、 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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