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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 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总测 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 叶、花等。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 源,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规范品种选育,维护种子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农作物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 种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 适用本条例。 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保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 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1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他有关部 第三章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认定 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种质资 第十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 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告、推广、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11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第七条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致; 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 (四)遗传性状稳定; 会 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要采集或者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 采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 名称;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两个生产周期以 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上、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五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 第十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应当进行品 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特异性、致性、稳定性测试。 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一)列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农作 农作物种质资源; 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 (二)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 、芽、 质资源; 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区域等。 发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 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审 别度。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等。 产需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省级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 农作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 员会申请复审。 作物 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 作保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利用优异种质资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 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 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农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1 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 说 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 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 相 第十八条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的 核同意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 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企业,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作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经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管部门核发。 营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 保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 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审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 者事 第十九条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 目营者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案 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 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间 备案。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真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引种 (三)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 经营 备案公告。 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营# (四)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 失养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种性严 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责有 重退化、失去生产价值、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产装 或者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经省人民政府 (五)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 (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 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所在地乡(镇)区域范围内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 向品 第二十条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 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的。 有前款第项至四项情形之的,应当向所在 间是 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规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产 定程序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第二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应当制定生产 业农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讼莲 第二十条未列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方案,建立生产档案,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符合 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种子生产原理和技术标准,遵守种子检验、检疫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规程。 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具 种手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相应的种子检验条件和质量控制制度,对生产经 第四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营的种子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种 子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第二十六条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 农催 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1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1 种子 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执法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作物种子管理中的 电县级 相符。 重大问题,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生产经营 手农业 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 主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打击生产 三产经 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村主 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 由发 保证可追溯。 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 抽样、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 三产经 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 的有 第二十八条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设施、设备 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 及检验技术人员。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还应当取 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 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机构 三的种 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 合格证书。 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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