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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0年11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0年 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 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活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 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 条例。 者除外。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 第四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 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植树义务。 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 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 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 单位(含本系统,下同)适龄公民履行 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植树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 植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把全民义务植树 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 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 一1362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镇其他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 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下达的任 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的 务组织。 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 政府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 府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市、区(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批 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的管理工作。 准,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 第七条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 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 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 完成相关绿化劳动的,即为完成义务植树 植树年度计划,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 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种植 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 纪念树、纪念林或者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等 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 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义务植树基地 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当地绿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区 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命名。 (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统计报 第十二条单位义务植树的当年成活 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义务植树任务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 的完成情况,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 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具体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 列规定解决: 形式下达。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 (一)城市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 植树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及完成时 种苗,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间等。 决;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义务植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 树任务,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 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树劳动。 (三)其他区域的义务植树所需种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 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因绿化任 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 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 理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的,其费用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136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苗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 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 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 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第十五条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 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人或者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工 第十七条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 作人员玩忽职守、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予以表彰奖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 第二十一条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部 的; 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 义务植树活动。 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 行。 —136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苗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 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 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 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第十五条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 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人或者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工 第十七条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 作人员玩忽职守、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予以表彰奖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 第二十一条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部 的; 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 义务植树活动。 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 行。 —136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苗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 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 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 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第十五条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 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人或者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工 第十七条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 作人员玩忽职守、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予以表彰奖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 第二十一条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部 的; 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 义务植树活动。 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 行。 —136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苗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 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 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 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第十五条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定
法律法规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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