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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31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 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8年11月 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 第一章总则 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 第三章利用管理 同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和发布的标准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第六章 附则 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无 居民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第一章总则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 志。 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 第四条市和沿海区(市)海洋主管 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有关法 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工作。 条例。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 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 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 国家对军事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 岛管理的有关工作。 —138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旅游等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 第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岛 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 保护专项规划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体所有。 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 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 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 织实施。 第十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活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海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 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 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 施; 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可以采 (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 取的方式,以及相关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 (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 开发利用活动; 符合省域海岛保护规划要求。 (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 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 第八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 (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 第十一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 划,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 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 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 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 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 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 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避免造 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 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措施。 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 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 池养殖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 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 未经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为可利用 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 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 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 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 -138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 应当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 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 准手续,按规定缴纳使用金。 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禁止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 岛,应当经沿海区(市)、市海洋主管部 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门审查,报省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 禁止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 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 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第十三条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 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 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 批。 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 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 有关规定需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 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将外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 来物种引人无居民海岛。 土地和海域使用、林木采伐以及建设等活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 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有关 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市、区(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未经依法许 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由海洋主管部 第十五条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 门责令停止利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和权益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 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海洋主管部 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海洋主管部门依法 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 护区。 海岛的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 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 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 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 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原许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可机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筑池养殖项目 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章利用管理 第二十条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第十七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和范围 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从事利用活动,严格按照有关保护与利用 —138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方案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接受 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 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蓝督检查。 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理,禁止在无居民 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围海域倾倒。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 第二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 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 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或者烧山、烧荒、垦荒 的资源与环境变化、保护与利用状况进行 炸鱼或者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 动态监测。 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第二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 作,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利用审查批准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擅自进 第二十三条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 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 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 列措施: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 或者勘查; 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主管部 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 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 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 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部 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门处理。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第五章法律责任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 第二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 —138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任。 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无居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的,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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