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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 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1 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目录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 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审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弃料等废弃物。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 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 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 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41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管理机构承担。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 利用的管理工作。 者拆除面积: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 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 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 污染防治措施; 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量化、无害化。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 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审核 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 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 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 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 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 改。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 生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 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 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 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 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 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 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 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 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 备案。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 第十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 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 141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 行整改。 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 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 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 第三章再生产品的生产 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 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 边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建筑废弃物 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 实行库房式储存。 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 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 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 定。 筑废弃物。 第十三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 第十六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 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 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 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 备案文件; 再生产品。 (二)土地使用证明;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 (三)厂区规划图; 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弃物处置核准。 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业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内容进行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 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企业进 质量合格证明,并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 —141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由市城 受税收优惠政策。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 第二十二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 产品统一标识,并列人建筑节能产品推荐 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第二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 第四章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 第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 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 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 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 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 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 中的使用比例。 生产品。 第十九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 建设单位使用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 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 重点投资领域。 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具体办法由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 市人民政府制定。 化利用项目。 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 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 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弃物资 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推 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废 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 弃物的种类和所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新材料、新设备。 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发挥技术指导和 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服务作用,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拆 利用工作的发展。 除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 —141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或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 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或者限 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 期改正:逾期不补办或者不改正的,给予 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 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 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行资源化利用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 第六章附则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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