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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维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 1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 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 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 1793.92米。 杞 麓 湖 水 质 以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 GB3838— 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 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 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 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 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 通海县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2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 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 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 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 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 湖保护激 励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保护工作,发 挥社会和 新 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杞麓湖的 义务,并有 权制止和举 报污染水体、 破坏生态环境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 批 准后实施; (二) 审查杞麓湖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重大产业布 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报玉溪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 对规划的 —— 3 ——实施进行监管; (三) 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 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 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 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 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 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 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 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 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 协调 发展; (二)负责 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 重大决策事项; (三) 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 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 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 (五) 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 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二) 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 项目的实 施; —— 4 ——(三) 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交办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 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 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 相关规划、 方案和措施; (二) 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 止并配合查 处有关 违法行为; (三) 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 (四)按规定处理 城镇和农村生活、生 产垃圾及其他固体 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 沟渠的管护和保 洁工作。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杞麓湖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其 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杞麓湖保护和 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 第十五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 要求, 组织实施河渠、湖泊、 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 载能力;在一级保护区建设 —— 5 ——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工程。 第十六条 杞麓湖流域水量 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 证湖水水位 不低于最低蓄水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蓄水位 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 对杞麓湖保护区内的 荒山荒坡 进行生态 修复,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 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 湿地工程和执法 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 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 填湖、围湖、围 堰、造田造地、建渔 塘,网箱、围 栏(网)养殖; (四) 侵占湖堤、护岸, 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 研、 气象、测量、环境 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 取水; (六)使用机动 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 施捕捞; (七) 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或 者不符合规定的 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 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 物; (十) 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 —— 6 ——体的物品; (十一) 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 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 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 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 、塑料餐饮具 塑料袋等; (十五) 擅自设立 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 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严重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平 衡和 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 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水污染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水污染 物; (三)向入湖河道、 沟渠及河道岸 坡排放、倾倒、填埋油 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 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 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五)在沿湖 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草、挖 —— 7 ——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 禁止的高毒 高残留农药; (七)其 他污染水体和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在一级保护区有 计划地实 施退 耕、退塘、还湿地,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 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依法给予补偿,并 妥善 安置。 第二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 计划地在杞麓湖一级保护 区内种植、放养以本地 品种为主,有利于 净化水体的 植物、底 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 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 试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 开展科研、考古、影 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 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 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 通海县人民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 对建设项目进行 审查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 业生产方式,加快种植业、养殖业结构 调整,发展 绿色生态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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