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专刊
贵
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
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
指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
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
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
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
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保护土
地、安全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
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
型墙体材料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
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
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好新型墙体
材料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
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
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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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实
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
品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
料。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
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
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
料。
第十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利用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等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
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生产的新型墙体
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
制定企业标准,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
校、企业和个人研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新型
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十二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
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
和规模,不再新办、续办制砖用的粘土采
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引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
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
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新型墙体材料目
录,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调整并公
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墙体材料
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分类目录。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制
度,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纳入《贵州
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应当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
审,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公
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
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
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
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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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优
惠。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制定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规范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
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
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设
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
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变更设计的,
应当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
计文件要求,对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
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
的,按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处以每立
方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
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
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
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
缴认定证书,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申
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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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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