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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 (2018年10月31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 第一章总则 路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工作 第二章建设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三章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工作 第四章养护 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 第五章运营 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章资金保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组织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 第一章总则 指导农村公路工作。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落实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 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工作。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 第五条鼓励依法利用路边绿化经营权、广 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 设。 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捐款,对农 隧道和渡口。 村公路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人,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宣传标牌、 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 设置纪念标志、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 鼓励。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 及时向社会公布。 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271— (三)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 第二章建设 标准。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辖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无法 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执行前款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 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合理应用环保工艺和适于 鼓励按照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 筑路的废旧材料、低碳材料。 要求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交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公路网规 标志等设施以及沿线绿化,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 划编制办法编制。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县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 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施。 乡道、村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的,该范 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辖市 围内的农村公路应当调整为城市道路。 (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公路经过集镇、村庄、学校、景点、工业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 园区等路段的,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同步建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 设市政公用设施。 会公开。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连续下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 坡、视距不良、干道接口处和路侧险要的路段,应 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当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护 第九条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听取农村 和警示设施。 公路沿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企业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 组织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专家 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等多方面意见。 纳入省、市、辖市(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 第十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农村 划的项目,应当采用统一的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 公路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涉及政府财政出资项 管理系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交 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 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 第十七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准: 当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 (一)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县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建设项 (二)新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改建乡 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 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272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门,并协助现场执法。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 当将该工程及其相关资料同时移交。县道移交辖 督、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重点路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养护管理机构, 段、事故多发地段的巡查、执法等工作。 乡道、村道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 公路管理机构。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 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 理机构对工程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征得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 第十九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当公开农村公路的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 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工程建设 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 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乡道、村道的,应当与镇 信息。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公路保护协议。 因田间作业需要,农业机械在农村公路上行 第三章管理 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 第二十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 农村公路综合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 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 第二十一条县道、乡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 道的需要,在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 控制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线路经批 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准后五日内,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 (一)打谷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 街道办事处。自通知规定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农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 (三)撒漏污物,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四)毁坏绿化,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第二十三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损坏、污染农村公路或者影响农村公路 依法负责农村公路执法。 安全、畅通的其他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巡查,劝 农村公路保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 阻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 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 —273— 第五章运营 因农村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 原因需要拆除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 第二十九条因损坏农村公路支付的赔偿 农村客货运输,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 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养护。 发展,对镇、村班车进行补助,保障镇、村班车的 开通和运营。 第四章养护 鼓励发展预约、定制式客运服务,促进城乡 客运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第三十六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农 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 村公路沿线规划、设置客货运场站、候车亭和停 织农村公路质量检测和评定,根据检测和评定结 靠、装卸作业场地。 果确定养护方案和经费预算。 鼓励农村客货运场站开展物流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负责县道养护。 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养 理、出行服务、超限管理、交通运行、执法监督等 护,支持协助县道养护,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 系统纳入智慧农村公路建设。 部门应当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绿道、步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 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停车、 市场化,运用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 休憩、观景等服务设施。 式,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服务农村 鼓励农村公路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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