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为《 宁夏回族
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
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
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 自治区本
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自治区本级预算
调整初步方案和 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承
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
方面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
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
2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
委员会的,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
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预算
审查监督重点应当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加强对支出预算总
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
付、政府债务等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 和质询、特定
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
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 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对预算进行初
步审查、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对预算研究提出意见时 ,应
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和初步审查会议 等形式,听取 本级
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 的意见建议。
3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通过
成立人大财经代表小组 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
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可以聘请预算 审查监督专家,对有关专业性问题
提出咨询意见 ,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 审查监督有关事
项协助开展工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 严格
执行预算。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调整。各级 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
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财
政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情况的审计工作
报告时予以重点反 映。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在 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
案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4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 交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或者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 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 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 关于编
制预算的 要求;
(二)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和下一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
方案及说明;
(四)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五)按预算科目列示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 划,同
时提供有关项目 确定的依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 标等;
(六)初步审查 需要的其他 材料。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 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和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
5出预算表和收支 平衡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 分别列出预计执行
数、预算 数、预算 数与预计执行 数或上年预算 数的比例。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 分别列出预算 数、调整预算 数、预计执行
数,以及预计执行 数与调整预算 数的比例。
预算报告应当重点 反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 针政策和自
治区党委决策部 署的有关情况;重大支出政策和 税收政策调整
变化情况;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情况;各项支出预算 安排的
政策依据、 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 标等情况;政府债务规
模、结构、 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
作机构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提 供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后,对预算
编制的重点内 容和相关情况进 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供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初步审
查时参 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可以
组织对本级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专题
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 评估意见。专
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 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 参
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6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召开预算审查相关会议时,应当 邀请
本级人大财经代表小组成员、 常务委员会其他 工作委员会负责
人、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国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税务等部门的相关 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审查意见,对预算
草案初步方案进行 说明,并回 答询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召开预算审查相关会议时,可以 选取
本级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审议。
政府相关部门的 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审查意见,并回 答询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提出的初步
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 ,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 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 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 后十日内, 将
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 反馈。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将初步审查意
见或者研究意见 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 馈的处理情况报
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重点审查下
列内容:
(一)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
7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算收入的 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 拟采取的 措施是否妥当、可
行;
(三)重点支出的预算 编制是否保证了党委、政府确定的年
度重点工作的 需要,预算 安排是否合理;
(四)重大投资项目 是否符合财政中长期规划的要求,预算
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预算 安排是否适当,绩效目 标是否明
确、可行;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 是否规范、适当;
(六)政府债务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 纳入预算 管理,预算 说明
中是否全面、 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
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接
受监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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