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民族
公民和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实施以学校教育为
主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
重点扶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相结合,坚持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妨碍民族教育
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
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
校布局、教育结构、师资配备和办学形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明确承担民族教育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
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
法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
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和促
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发展民族教育。3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
字条件,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学前教育,支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备必要的教
育资源,改善保育教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
教育学校标准 化建设,全面改善 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并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
族学生的义务教育 巩固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少数民族适 龄儿
童、少年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普及少数民族学生 高中
阶段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普通 高中建设, 按照国家规
定标准配 齐图书、实验室、教学 仪器等设施设备。 推动普通 高
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和支持 举办综合高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4职业教育建设 项目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倾斜,促进 创新创
业和职业 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举办
职业技术学校( 技工院校),依 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享受相关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民族 高等学校建设,扶持民族 特
色学科以及相关 专业建设,支持 高等学校 培养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文 化和民族 双语人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当地职业教育和 继续
教育资源开展少数民族 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 扫除文盲
工作, 积极开展文 化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 提高少数民族
公民的文 化素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 视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
区特殊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健全 特殊教育服务体
系,按照规定配 齐特殊教育专业教师。 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
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民族 双语教育,重点 提高少数民族 残疾
学生的生活 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举办有少数民族教育
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 班、民族学校。自5治区人民政府 举办普通 高中民族 班、自治区级 示范性民族中学
和民族中等 专业学校,设区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举办
中小学校民族 班、示范性民族中 小学校。
第十六条 自治区根据 需要举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
高等学校民族 班,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民
族团结教育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 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
学计划,融入教育全过 程。
小学高年级、 初中应当开设民族团结教育 专题课程,普通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 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 容,高
等学校应当开设党的民族理 论与政策 课程。
第十八条 自治区加强少数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教育。根据国
家和地方 课程设置规定,中 小学校开设民族 艺术和民族体育 选
修课程,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 特色的校本 课程资源;中等职业教
育学校开设具有民族 特色的专业和技能课程;民族高等学校将
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融入学科专业,开展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教学
和研究,挖掘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非 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
和传承工作,鼓励和支持对民族非 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培养
和培训。6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教育发展 水平和语言 使用实际,鼓励和支持实施不 同层
次、不 同模式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
字的民族 双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学校、民族 双语学
校应当开展民族 双语教育教学资源的 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地方 特色的民族 双语教学 课程教材体
系,建设民族 双语教材编译编写专职兼职队伍;在少数民族聚
居地区幼儿园、中 小学校和其他地区的民族学校开设适合少数
民族学生 特点的民族 双语教学 课程。
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配
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 小学校教师,不得 挤占、挪用教师 编制。
第二十一条 适当 提高民族中 小学校中、 高级岗位比例。民
族双语教育教师职 称评审,可以单独分级分组开展分类评定。
民族双语教育教师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竞聘相应
岗位时,同等条件 下优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7中小学校和民族学校、民族 双语学校教师 收入分配政策, 绩效
工资分配应当向 农村教学点、村 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和民族 双
语教育教师 倾斜,落实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农村中小学校教
师待遇的政策 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主实施
乡村教师生活 补助政策。优 先建设农村民族中 小学校、幼儿园
教师的 周转宿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组织优 秀教师到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学校支援教育工作。 参加支援教育工作的教师 除
享受有关规定的 待遇外,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
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自治区少数民族 考生和民
族双语教学 班学生,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
录取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 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自治区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报考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高等学校民族 班的考生享
受适当降分、择优录取政策。
本自治区 高等学校 招收少数民族语言 专业研究生应当 同时
测试考生与该少数民族语言 专业相关的少数民族语言 水平,测
试结果作为录 取的重要 参考。8对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少数民族 考生加分或者定向录 取的
优惠政策, 由各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中小学校民族 班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根据人 才培养需求,对在本自治区 高等
学校就读相关民族 专业的本自治区 籍学生实行 减免学费政策。
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学生、 高等学校民族 班学生根据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享受免学费以及资助政策。
中小学校民族 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享受资助政策
待遇。
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 财政扶持 力度,
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民族 双语教育、教师 培
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 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 突出问题,
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基本公共教育 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 需要和财政状
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 费,列入本级 预算。
民族教育经 费应当实行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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