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
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
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设施建设
第三节 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
促进乡村振兴,推动 城乡融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1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
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乡和村 庄、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 庄。
第三条 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
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 资源利用、 设施
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 统筹兼顾 ,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节约资源的原则 ,保持地方特色 、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 乡村 建设管理等经费
纳入本级预算 ,并制定引导、 促进乡村规划制定、 实施以及推进
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 、
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
2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乡村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 民政、 财政、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农村、 文化旅游、 卫生健康、广播电视、 林业
等主管部门和电力、 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 工作。
第七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
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 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 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与其岗位
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 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 的编制、实
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协助做好乡
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广播电视等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 增强村民
3参与规划编制、 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宣传工作,运用 新媒体手段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宣传力度。
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
第十条 乡村规划 分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
第十一条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包括县域乡村发展 战略、 目标、
布局、 规 模,重要公共设施布局,乡村规划编制要求,乡村风貌
和人居环境整治 指引等内容。
第十二条 乡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总体规划 分为
乡域体 系规划和乡政府 驻地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
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包括乡村发展目 标、村庄布局、规 模等级、公共
设施规划布局、 历史文化保护发展要求,以及乡政府 驻地的性质、
功能分区、 人 口和建设用地规 模与布局、 公共设施 专项规划与配
套标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 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建议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用地 面积和界线、 建筑 高度、 建筑 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体 量、体型、色彩,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
标准、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等内容。修建 性详细规划包括建筑、
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环境 景观规划设 计,布置总平 面图,
4管线综合、竖向设计、投资估算、效益 分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 分为村域现 状分析以及规划 指引、村用
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 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
可以分别编制, 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 庄的村域
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 状分析、 规划 指引和本地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 计划。 村庄规划 可以以行政
村为单位, 也可以以自 然村为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乡村振兴规划、 上一 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 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以及农业、 林业、 水利、 电力、 环境保护、 交通、 旅游、 扶贫开
发等专项规划相 衔接,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 家、 自治区编制乡村
规划的 技术规范和 标准。
推进乡村规划 “多规合一 ”编制和管理,以土地利用和村
庄建设为 重点,合理确定公共设施、 村民住宅、 产业发展等各 项
用地,统筹布局生 产、生活、生态 空间。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
员的审议 意见和根据审议 意见修改规划的 情况一并报 送审批机
关。
5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 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 意见和根
据审议 意见修改规划的 情况一并报 送审批机关。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 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 从农村实际 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 邀请村民 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
见。 村庄规划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第十八条 乡村规划报 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
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式征求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
审批的材料中附具 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第十九条 经依法 批准的乡村规划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自 批
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公开的内容 除
外。
第二十条 经依法 批准的乡村规划 不得随意修改;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 需要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 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6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 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 公益 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 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
设。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 块位置、 用地范围 、
用地性质、 建筑 面积、 建筑 高度、 建筑风 格、 外观形象、 色彩等的
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应当具 备下列条
件:
(一) 属于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 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
事业建设 或者村民住宅建设;
(二) 在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
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 需占用
农用地的,应当依法 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村民进行住宅建设, 在提交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申请前,应当 征求拟建地块四邻村民的 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
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开展协调,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
7可以组织 开展协调。
村民委员会 在对乡村建设 签署意见前,应当将乡村建设的
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听取村民的 意见建议。 公 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十日。
第二十四条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应
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用地四 至图;
(二)附有 简要设计说明的房屋设 计方案或者拟采用的房屋
建筑通用 图集;
(三)村民委员会 签署的意见;
(四)村民有效 身份证件。
进行乡镇 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 事业建设,建设单位 或者
个人应当 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建
设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 比例尺地形图、 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 村民
委员会 签署的意见、 建设单位有效 证件或者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 资料、图
纸等进行核 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
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 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 公益 事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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