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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18年8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 持续改善,提升社会文明卫生素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提高全民健 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 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员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 控、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 1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传和 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 动期间,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的 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 供资金、技术支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 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 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 )是 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育才生态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由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 第十一条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 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爱国卫生发展工作的 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巩 固和发展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成果; (三)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 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 急工作; (四)负责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 生运动,协调全 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指导 监督本市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指导本市控 烟工作,加大 对环境卫生的 检查、监督和考核 评比力度; (六) 对有关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七)承办市、区政府和 上级部门 交办的工作, 检查 指导本行政区爱国卫生工作; (八)爱国卫生有关的 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爱卫会实行 成员单位 分工负责制,各 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 居)民委员会 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 3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 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 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 确 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 健康促进的政策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人才 队 伍建设,建立和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工会、共 青团、妇联 等团体应当结合 自身特点,组织开展 对职工、 青少年、妇 女等群体的健康教育活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 工作,普及健康教育知识,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设健康教育 课程,加强 健康知识教育。 文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 完善 全民健 身公共服务设施,加强运动健 身场地建设,提高全 民身体素质。 第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 4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 卫生事 件期间,应当 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 舆论导向,配合 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 疾病防治工作的有 效开展。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广 场、公园、景区、 影剧院等公共 场所、住宅小区应当设 置健康教育宣传 栏, 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十八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 达标考核制 度。 单位卫生 达标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以社区、村( 居)为网格 单元, 采用城市 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管理,实行 分级包点责任制和多位一 体的网格化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 和改善环境卫生 基础设施, 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 站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运 输网 络和管理 体系,逐步推行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高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其 他垃圾的管理,并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禁止焚烧秸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 5定本行政区域内 秸秆禁燃与综合 利用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闲置空地的环境 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治理, 保持环境卫生整 洁有序。 国有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集 体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 负责该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 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健全水质卫生 监管体系,加强城 市供水管 网的建设、 更新和管理,改善农村 饮用水的卫生 条件,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对二次供水卫生 监督监测工作每 半年不 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的所有 权人、管理人负责 对供水设施进 行清洗消毒和水质 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确保水质 符合国家规定的 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 生综合整治, 推进农村改水、改厕、 污水治理、生活 垃圾 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 产、生活卫 生条件,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 户厕建设应当 符合无害化厕所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 6设施, 做好单位、家 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 住宅小区 的卫生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单位 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 度,完善卫生设施, 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 生活动, 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 保洁人员; (二) 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 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定期 对公共厕所进行 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 (四)生活 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 暴露垃圾、卫生 死角; (五) 道路平整,环境整 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公共 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 业 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 小区,由 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市区内 饲养鸡、鸭、鹅、兔、羊、 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 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 场所禁 烟、控烟工作。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 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 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 无烟场所建 设。 7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 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 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 品,并 确定专(兼)职人员 对吸烟者进行 劝阻。 第三十条 个人应当 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 范,维护公共 场所环境卫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 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 体; (四) 从楼房内向外抛物; (五) 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 筑物以及设施 上乱涂 写、乱刻画、乱张贴; (六) 在指定地 点范围外堆放建筑垃圾; (七) 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应当 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 密度控制 在国 家规定的标准 范围内。 市、区农 业、水务、 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农 田、湖(库)区、 河流、林区、公 园的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民航等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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