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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湖 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 正)─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 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 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 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 2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 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 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 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 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 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 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 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 范围: 1、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3 ─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 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 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 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 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 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 范围: 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 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 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 堤脚外五十米。 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 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 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 3、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 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五十米;无防浪 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 4、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5、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 (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 4 ─十米至五十米。 6、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 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 (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7、中运河、新沭河、总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洪 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 9、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10、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 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11、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2、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 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3、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14、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 外二十米至一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 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 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 范围:─ 5 ─ 1、大型涵闸、抽水站:上 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 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 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 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建 筑物,凡各自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分明确的,不再变动;未经划 分明确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 前提下,兼顾其 他方面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划定,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规定管 理范围。 2、大中型水库:设 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 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 管理需要,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3、十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 背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 范围以及前二、三 项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幅度的具体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 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 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 6 ─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 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 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 任何活动。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 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 筑物及机电 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 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 炸鱼、毒鱼、电 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 影响行水 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 滩地倾倒垃 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 法、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 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 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 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 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 及水库库区内圈─ 7 ─ 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 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 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 检查,对损坏 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 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 年度计划。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 施,由省水利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市 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两个 乡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受 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水利站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 由省、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 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 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利部门管理。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工─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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