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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 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人才 引进与培训、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 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中小企 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 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向 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 建议,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 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侵犯中小企 业合法权益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 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人、举报 人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 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 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 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 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 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 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 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 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 氛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 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 2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 制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领 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 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 门每年向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 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 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 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 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 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利 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 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 序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 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 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 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 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 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 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 督管理工作,实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 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 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 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节能产 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耗能 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 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 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能源 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 送能源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 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 发展.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 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 3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 行为.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 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 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 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 项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发展集中供 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规划的同 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 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 改造,优化网架结构,减少电网损耗,开展电力 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率.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 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核能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 产、利用余热余压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 的发电机组发电.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 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 的重点. 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 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本省节能规 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 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采光 等方面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 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 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鼓励使用太 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 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 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 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 织实施. 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 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 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 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 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 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 和新能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 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 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 工具.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 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 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 的衔接,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 4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 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车船燃料消 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 船,不得用于营运.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 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节 能环保的要求,加强同级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 备管理,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第三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 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 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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