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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的 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 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 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 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 1 ─ 制度。 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市、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 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 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 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多管)、建设(园林)行政 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 植树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开 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推动全社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一至六十 周岁,女性十一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 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 棵,或者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 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完成相应的植树义务 。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 2 ─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多管)、建设 (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义务 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 符合 本地区造林绿化的 需要。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 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 也可以由 绿化委员会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 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的规定和义务植树的规划 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 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 要求,切实完成 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或者相应劳动 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每 年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报 告参加植树的人数、植树的数量和成活率 等。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各单位应 尽义务的公 民人数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并建立义务植树 登记卡,对参加义─ 3 ─ 务植树的各单位年度完成任务的 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 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 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 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 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 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 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 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 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 证成活 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 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 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 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在义务植树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无 故不履行植树义务 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由绿化委员会或乡─ 4 ─(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 评。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毁坏树木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有关资金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
法律法规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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