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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 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 决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的提名,决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的任 免。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的提名,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提名,任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  四、提请决定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北 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作出说明。   五、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 新区分院人事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和《河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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