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河北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化水平,保护绿
化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2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突出山城风貌,坚持生态优先、以
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
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城
管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
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资比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毁绿占绿等
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
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分布及3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
积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
公众监督。
第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 标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
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规划的总量,因 调整规划
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 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自然资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调
整规划,共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单元内确定绿化用地,补足落
实同等面积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4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 永久性绿地制度,按
年度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等
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绿线 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
地: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 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
(三)河(湖)堤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区域内应当设 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
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划定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 红线,明确范围,禁止侵占、
破坏山体。
对已经造成山体裸露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 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 留一定
面积的公园绿化用地, 集中公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整体改造区
域的百分之十。
旧城区改造中,腾出的一公顷以下土地,应当主要用于园
林绿化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报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按
照绿地率及绿化规范标准编制绿化规划设 计方案,并按照方案
施工建设,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设 计方
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
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现有绿地的,应当按照
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异地补建。
补建资金和补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结合 海绵城市与节约型园林
绿化理念,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透水铺装
等方式,实施喷灌、滴灌节水技术,选用节水抗旱植物。
城市园林绿化优先 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采用自来水浇灌的
应当执行最低水价。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利用山体、水系、城市
绿地等资源,建设 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
迹的绿色廊道。6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设计应当与地域文化相结合,符合
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城市绿地应当突出 植物造景,以乔木为主,多选用经济实
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配比,提高市(县)
树、市(县)花种植比例,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兼
顾植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屋顶绿化与立体绿化,对实施屋顶绿
化与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关规 范要求计入一定比例
的绿地面积。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建设工
程项目内的林荫停车场可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计入一定比例的绿
地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临街新建的单位、小区不得建设实体围墙。
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
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 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
属绿地等,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负
责;7(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居住用地附 属绿地、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 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
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等用地或保护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
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 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五)社区小街巷、社区公园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
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专业绿化管护 范围之外的
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发 现毁绿占绿等行为应当及时告 知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 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省、市城
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开展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 强城市绿
化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
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创
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 方式,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业绩评价机8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五条 沿街单位、商户应当爱护门前绿化成果和设
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处毁绿占绿
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
城市建设、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修剪的,
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绿化专业 养护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自行修剪,
或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
委托方承担。
因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
先行修剪,并及时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 养
护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土地收储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 置、保护意
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11-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4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