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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 下阶段 , 我们要齐心协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工作 : 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的重 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 开好常委会专题学习会 , 认 真总结今年常委会和委员会工作 , 把握新时代 人大工作要求和规律 , 为明年工作谋篇布局 。 二是请各委员会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立法 、 监 督 、 重大事项决定的项目建议和代表工作初 步安排 , 以便从全局层面更好地统筹 。 三是 城建环保委和法制委 、 法工委继续协力 , 全体 常委会组成人员继续关心 , 共同做好 《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下一阶段修改 、 听取全体代表意 见以及立法宣传等工作 , 以便于大会审议 。 四是认真做好下一次常委会将审议的国有资 产管理 、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准备工作 , 支持财政部门按照新的机构职责 如期编制好 2019 年政府预算 。 五是精心组 织代表会前集中视察 , 全面梳理市十五届人 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落实推 进情况 , 启动明年人代会各项筹备工作 , 大家 共同努力 , 把各项工作做好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修订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 2004 年 5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 完善现代职 业教育体系 , 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 才 , 服务科教兴国 、 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 ,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 7 2018 年第七号   ( 总第 294 号 )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 、 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 门培训 , 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 ,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 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业教育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和产业发 展方向 , 深化产教融合 、 校企合作 , 弘扬工匠精 神 ,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 文化素质 、 就业能 力 、 工作能力 、 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 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 才支撑 。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 , 职业学校教 育和职业培训并重 , 中等 、 高等职业教育相衔 接 , 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 、 协调发展 , 产教深度 融合 , 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教育体系 。 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 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 建 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加强对职 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 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引 导 、 支持 、 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 以文化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培训工作 。 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 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 培训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分 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 市和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 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 提高工作协同性 , 并建立信息通报 、 资源共享等协作 机制 。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 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会以及残 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 开展校企合作 , 发挥行业资源 、 技术 、 信息等优 势 , 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 、 职业技能鉴定及 相关管理工作 ; 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主管部门的委托 , 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 、 制 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 。 第八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 教育资金的机制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 金支持力度 , 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 , 进一 步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 合理确定并适时提 高相关拨款和投入水平 , 确保职业教育财政经 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 本市鼓励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 市和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 等部门安排使用职业教育经费 , 应当遵循公开 、 公平 、 合理的原则 。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 帮助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 , 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 式的职业教育 , 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 第十条   本市推进实施国家的教育资历框 架制度 , 促进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与其他各类学 习成果的融通衔接 。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 职业教育研究 、 技术创新竞赛 、 技术技能比赛和 职业体验等活动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 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三条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 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职业高级中学 、 技工 学校 、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 实施 。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 、 本科和研究 生层次教育 , 根据需要和条件 , 主要由高等职业 学校 、 应用型本科院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院校实施 。 依法举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 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 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 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办好所属的职业学校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 举办职业学校 。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 , 也可以 联合办学 。 举办者联合办学的 , 应当签订联合 办学合同 。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组织 、 企 业 、 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 校教育 。 委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的 , 应当签订 委托合同 。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 由市人 民政府审批 。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 由其所在地的区教 育行政部门审批 , 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设立职业学校 ,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 有与职 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 、 设备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来源 。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 , 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主要包括举办者 、 培养目 标 、 办学层次 、 办学形式 、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等内容 ;( 二 ) 学校章程 ; ( 三 ) 学校资产证明 ; ( 四 ) 校长 、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 , 审 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送达申请人 ; 申请设立 高等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 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送达 申请人 。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 , 审批机关应当按 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向其颁发办学许可 证 。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 , 应当依法办 理法人登记 。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 , 应当通 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分 立 、 合并 、 终止的 ,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职业学校变更名称 、 层次 、 类别 、 住所 、 举办 者 , 或者分立 、 合并 、 终止的 ,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 。 属中等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属高等 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 。 职业学校终止的 , 应当妥善 安置在校学生 。 终止的职业学校 , 应当向原审 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并由原审批机关收 缴办学许可证 , 销毁印章 。 职业学校清偿债务结束后 , 仍有剩余财产 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章程 , 依 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 。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 , 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 、 依章程 参与学校管理 。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行业问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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