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
下阶段
,
我们要齐心协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工作
:
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的重
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
开好常委会专题学习会
,
认
真总结今年常委会和委员会工作
,
把握新时代
人大工作要求和规律
,
为明年工作谋篇布局
。
二是请各委员会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立法
、
监
督
、
重大事项决定的项目建议和代表工作初
步安排
,
以便从全局层面更好地统筹
。
三是
城建环保委和法制委
、
法工委继续协力
,
全体
常委会组成人员继续关心
,
共同做好
《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下一阶段修改
、
听取全体代表意
见以及立法宣传等工作
,
以便于大会审议
。
四是认真做好下一次常委会将审议的国有资
产管理
、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准备工作
,
支持财政部门按照新的机构职责
如期编制好
2019
年政府预算
。
五是精心组
织代表会前集中视察
,
全面梳理市十五届人
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落实推
进情况
,
启动明年人代会各项筹备工作
,
大家
共同努力
,
把各项工作做好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修订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
2004
年
5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
完善现代职
业教育体系
,
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
才
,
服务科教兴国
、
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
,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
7
2018
年第七号
(
总第
294
号
)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
、
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
门培训
,
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
,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
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业教育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和产业发
展方向
,
深化产教融合
、
校企合作
,
弘扬工匠精
神
,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
文化素质
、
就业能
力
、
工作能力
、
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
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
才支撑
。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
,
职业学校教
育和职业培训并重
,
中等
、
高等职业教育相衔
接
,
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
、
协调发展
,
产教深度
融合
,
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教育体系
。
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
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
建
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加强对职
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
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引
导
、
支持
、
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
以文化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培训工作
。
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
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
培训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分
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
市和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
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
提高工作协同性
,
并建立信息通报
、
资源共享等协作
机制
。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
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会以及残
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
开展校企合作
,
发挥行业资源
、
技术
、
信息等优
势
,
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
、
职业技能鉴定及
相关管理工作
;
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主管部门的委托
,
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
、
制
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
。
第八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
教育资金的机制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
金支持力度
,
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
,
进一
步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
合理确定并适时提
高相关拨款和投入水平
,
确保职业教育财政经
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
本市鼓励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
市和区教育行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
等部门安排使用职业教育经费
,
应当遵循公开
、
公平
、
合理的原则
。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
帮助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
,
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
式的职业教育
,
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
第十条
本市推进实施国家的教育资历框
架制度
,
促进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与其他各类学
习成果的融通衔接
。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
职业教育研究
、
技术创新竞赛
、
技术技能比赛和
职业体验等活动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
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三条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
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职业高级中学
、
技工
学校
、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
实施
。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
、
本科和研究
生层次教育
,
根据需要和条件
,
主要由高等职业
学校
、
应用型本科院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院校实施
。
依法举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
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
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
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办好所属的职业学校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
举办职业学校
。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
,
也可以
联合办学
。
举办者联合办学的
,
应当签订联合
办学合同
。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组织
、
企
业
、
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
校教育
。
委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的
,
应当签订
委托合同
。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
由市人
民政府审批
。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
由其所在地的区教
育行政部门审批
,
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设立职业学校
,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
有与职
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
、
设备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来源
。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
,
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主要包括举办者
、
培养目
标
、
办学层次
、
办学形式
、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等内容
;(
二
)
学校章程
;
(
三
)
学校资产证明
;
(
四
)
校长
、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
,
审
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送达申请人
;
申请设立
高等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
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送达
申请人
。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
,
审批机关应当按
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向其颁发办学许可
证
。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
,
应当依法办
理法人登记
。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
,
应当通
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分
立
、
合并
、
终止的
,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职业学校变更名称
、
层次
、
类别
、
住所
、
举办
者
,
或者分立
、
合并
、
终止的
,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
。
属中等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属高等
职业学校的
,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
。
职业学校终止的
,
应当妥善
安置在校学生
。
终止的职业学校
,
应当向原审
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并由原审批机关收
缴办学许可证
,
销毁印章
。
职业学校清偿债务结束后
,
仍有剩余财产
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章程
,
依
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
。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
,
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
、
依章程
参与学校管理
。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行业问询协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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