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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 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 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本市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 协同高效,现就本市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上海 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 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 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 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2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 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 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 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 ,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 作。 五、本决定自 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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