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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市场监督管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 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量监督工作。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对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适应国 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 际国内市场的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应 条例。! 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用于销售的产品。 的技术要求,符合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 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规定以及以产品说明: 设工程使用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 设备等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 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 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可在国内市场销售: 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 (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 领导。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 名和厂址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 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机构负责产品质量 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 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 监督执法工作。 -6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 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关资料的; 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损失。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 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标准,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使用说明及相 日期的; 应服务。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第十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 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 (一)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出标准或者规定;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 (二)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不符 (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 合相应要求,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 规定。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未标明储运注意事 国家和本市对其他农产品另有规定的, 项的; 从其规定。 (七)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未在产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 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 认证认证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 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其出具的报告、证明、证 生产、销售: 书等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当真 (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实、客观、公正、科学,并接受市市场监督管 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二)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或者国家明 府另行制定。 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第十二条检验产品质量应当依据《中 (三)失效、变质的;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采用国家 (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 (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 准的,可以依据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 指标,以及以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 失效日期的;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品标明的指标。出口产品可以直接使用供 名、厂址的; 需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 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 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效发 票、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 准编号的。 第八条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有 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 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表明的质量状况 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和 品质量抽查,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检验费。 6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向 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生产者抽取检验样品,由生产者无偿提供; 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向销售者抽取检验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罚款。 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被检验者对产品质量检验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 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拒绝承担产品 十五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市场 包退、赔偿损失责任的,责令改正。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复检。 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有违 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书面通知复检申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 请人。 万元以下罚款。 抽取的检验样品,经检验后仍有使用价 第二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 值,被检验者确认检验结论或者逾期没有申: 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 请复检的,应当立即返还给生产者或者销 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三倍 售者。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论错误的,复检 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费用由做出原检验结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罚款。 构负担;原检验结论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使用属于禁止 请复检者负担。 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等产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停止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直接用于禁止生产、 使用该产品,没收违法产品;对已经使用到 销售违法产品的运输工具,经部门负责人批 建设工程中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 准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七日内 部门,依法处理。 做出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上述禁止生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产、销售产品不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对其 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 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对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 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纂 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鉴定证明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究刑事责任: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 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的; 第二十六条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 (二)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 认证、认证咨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三)对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处罚而不制 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止和处罚的;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 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物、宴请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罚款。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果的。 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 第二十九条:阻碍产品质量监督执法 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论错误,给生产者、销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取的检验样品;检验后仍有使用价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 值,没有按期返还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通过,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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