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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52 2018·第8号(总283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 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 守本办法。 第四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第四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加 第五章法律责任 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 第六章附则 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 第一章总则 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 驯养繁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行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珍贵、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 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中华人民 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第8号(总283号) 53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 然保护区,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对不具备划定相 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 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理工作。环保、农牧、工商、公安、海关、铁路、 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在野生动物 交通、民航、邮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的地 协同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应当规定禁猎期限。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 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 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人员担任。检查员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考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 核、培训批准并领取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或渔政 区,应当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 检查证后,方可持证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行 对分布零散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物及其生息繁衍环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第九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 对中华鲟、白、白鳍豚、金丝猴、金钱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白鹳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 第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国 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 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 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 损失的,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 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民政府制定。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对遇有受伤、病弱、饥饿、受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 搁浅、迷途等情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 物行政主管部门。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 必须立即报告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第十一条每年4月1日至7日为“湖北省 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爱鸟周”。每年11月为“湖北省保护野生动物 单位和个人意外获得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 宣传月”。 野生动物,必须上缴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 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 区或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 鸟越冬地区,建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立自 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54 2018·第8号(总283号) 害药物,捣毁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以及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 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护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区、禁猎区以及 第十六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禁猎期行猎 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不得建设污染生息环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 境的生产设施。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提交 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统、非人为直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事先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 接操作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 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的野生动物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 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 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 第四章野生动物的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猎捕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野生动 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 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 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养繁 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 殖的野生动物。 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必须加强管理,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由县级野生 防止其出逃或者因患病而形成疫情。因管理不善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由驯养单位或个人 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负责赔偿。 至申请猎捕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 第十九条猎捕者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 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工具、地点和方法猎捕。 养繁殖、展览、文物保护、赠送等特殊情况,需 猎捕种类和数量必须如实填报。野生动物行政主 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 管部门有权对猎捕者的行猎情况进行检查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 第二十条严禁猎捕未达到起捕标准的野生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 动物。起捕标准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 第二十一条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 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 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购买狩猎枪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州野 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第8号(总283号) 55 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 出售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 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当于恢 第二十五条经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 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构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子二代(第三代)或其产品,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出售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具有经营 (二)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 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资格的单位交售。 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动 第二十六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 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 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 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出国(边)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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