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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 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 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我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我 省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 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 出如下决定: 一、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湖北省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 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 2 —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我省市县两级地方行政机关承担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 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 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 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实施《湖北省机 构改革方案》要求,需要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需 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 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 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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