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2018年8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三章 保护要求与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
1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
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
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 古城保护的对象: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
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
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 )、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
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
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
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
遗迹、纪念性设施;
2(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 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
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古城保护利用应当 坚持保护优 先、科学规划、合理
利用、 严格管理的 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 完整性,
保护与其 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 景观,保持、 延续古城的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 市人民 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工作,将
古城保护利用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越城区人民 政府
依据本条例规定 履行古城保护利用 相关职责。
市人民 政府应当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 原则,依法编
制市、越城区人民 政府以及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
利用的 权力清单和责任 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在古城保护利用 工作中
的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 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 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 容,协调和监督规
划实施;
3(三) 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 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 研究保护名录及其 调整方案;
(五) 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 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成员 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 工作;
(七)市人民 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 相关工作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在古城保护利用中的具体 工作
由越城区人民 政府承担。
第七条 市人民 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 专家咨询委员会。 编
制古城保护 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实施 改造利用等 重大事项应
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 意见或者委托其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市、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 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
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 营,历史建筑 修复、传统民居 修缮,
历史文化 研究传承等 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
第九条 市人民 政府应当统 筹古城保护利用所 需资金,需财
政预算安排部分由 市人民 政府和越城区人民 政府根据 职责安排。
第十条 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建 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
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 信息在内的古城保护利用 信息管理
系统, 提高保护利用 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古城保护的 宣
传教育活动, 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 意识。
4第十二条 每年的7月15日为绍兴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市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 计方案。
市人民 政府应当 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 之日起一年内 组
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
议后报省人民 政府审批。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 控制性
详细规划时,应当明 确历史地段的建设用地性质、 使用强度和
空间环 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 交通、公用设施、 消防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越城区人民 政府以及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 相关规划应当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 相衔接,其编制、修改和时限等要求应
当执行国家、省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 政府应当建 立古城保护对象名录制 度。国
务院、省和市人民 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 直接列入
保护名录。
5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会 同市规划、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定期
开展保护对象的 普查和保护名录的 编制、修订工作,对依照本
条例规定 需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 提出建议名 单,经专家论证、
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研究后,由市人民 政府
批准并公布。
除根据国 家、省有 关法律法规 已设置保护标志的外,越城
区人民 政府应当对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设 置保护标志,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已列入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因保护不 力致其历史文
化价值 受到影响的,市、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及时 采取补救措
施,防止濒危状况发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现古城内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可以向越城区人民 政府建议 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 政府收到建议后,应当 组织区文物 行政主管等
部门及时进 行勘验并在七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对可 能具有保护
价值的,应当 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 出预先保护通
知,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
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 在发出预先保护通 知后七日内 组织文
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
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由此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 权
6益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 依照本
条例规定 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对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 认定标
准的历史地段 提出申报建议方案,由市人民 政府依照《浙江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 报省人民 政府审批。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整体保护古城内 水陆并行、河街 相邻、三山 万户
的传统格局和 百桥千巷、粉墙黛瓦、名人故里的历史风貌, 严
格保护山、 水、城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统筹规划古城与外围区域的建设,古城 周边应当划定建设
控制地带和环 境协调区,具体范围 由市人民 政府在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中 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在古城范围内进 行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古城保护
相关规划的要求,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 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 构)筑物;
(二) 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
特色风貌带;
(三) 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
7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 面等要求;
(四) 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 完整性;
(五)其他 违反古城保护 相关规划的 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古城范围内 现存不符合城市 天际线、传统格局 、
历史风貌要求的建( 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 相关规划逐
步依法实施 降层、改造或者拆除措施, 并对所有 权人或者经营
者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 真实性、
风貌完整性、居民 生活延续性, 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
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要求,实 行分级保护:
(一)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 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但是
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 除外;
(二)建设 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
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风貌保护与视 觉景观要求,
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 相协
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划定环 境协调区,对各 种修建
性活动 依法实行控制。
越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 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 完善街巷、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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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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