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0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
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
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餐饮垃圾、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
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 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管理。
2第五条 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
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
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园 (区)管理
机构履行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负责本辖
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
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
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收集、 运输、 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
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 下职责,协 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
(一)发展改 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 运
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 审批等工作 ;
3(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
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 配套建设生
活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 ;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处
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
(四)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 企业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 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 企业的信用管理
体系;
(五)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
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
(六)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的监
督管理等工作 ;
(七)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
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减量的推进工作 ;
(八)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 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
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
(九)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旅行社、 导 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
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 宣传教育工作;
(十) 财政、 公安、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水利、 文化 广电新
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
4规、 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类投放的 宣传、 指导, 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 居民
公约、村规民 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
垦殖场) 组织、 动员、 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依托生活
垃圾处理相关设施、 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宣传教育
基地并向社会公 众免费开放,通过 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的 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 普及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 集 贸市场、 机场、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 公园等公共场
所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 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的宣传教育。
鼓励工会、 共 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 环保 组织等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的 宣传、培训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树立环境保 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的规定,减 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
5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 义务。
按照谁产生、 谁负责、 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
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 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
进技术、 工 艺的研究开发和 转化应用,提 高生活垃圾处置的 科技
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和 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 收集、
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 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 配置相关设
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 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对在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中 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
市、 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激励机制, 鼓
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涵盖生产、 流
6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 少
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 革、 行政 审批、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 旅
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各自职责,制定 配套措施,
推动生产、 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商品生产者和 销售者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
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 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 消
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绿 色办公,优先 采购可以循环
利用、资源化 利用的办公用 品。
第十七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果蔬批
发市场、 集 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置 ;推广使用菜篮子、
布袋子,限制、减 少塑料袋的销售、使用。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 下四类: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 回收和资源化 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
(二)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易腐
7性生活垃圾, 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和茶
渣等;
(三) 有害垃圾,是指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 油漆、废日
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四)其 他垃圾,是指 除去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
之外的生活垃圾, 包括厕纸、废弃卫生巾、一次 性纸尿布、烟蒂
和清扫渣土等。
鼓励有处置条 件的区域和场所在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
基础上进行更具体的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 整。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环境保 护、商务等
有关部门,按照 便于识别、 投放的原则,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的 特
性和处理 方式等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 分
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的设
置和使用指南。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段、地点,将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 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 器或者收集场所, 不得随意
抛弃、倾倒和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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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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