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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 效,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内蒙古 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 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1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 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和旗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 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 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 程序提请审议。 四、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 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 工作。 五、本决定自 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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