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 1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水 书 文 化 保 护 条 例 (2018 年8月23 日 黔 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 年9月20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书文化抢救、保护、传 承、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书文化是指水族先民创制使用的水 书文字、文献典籍、口传记忆以及衍生的文化活动和现象。主 要包括:— 2 —(一)水书文字及其手抄、刻印的水书典籍,水书文化档 案资料、口传记忆资料及相关水书出版物等; (二)水族语言; (三)具有代表性的碑文、印文、石刻、摩崖、木刻、竹 刻、青铜器、玉器、陶器、钱币、楹联、字画、音乐、舞蹈、 服饰、饰品、绣品等介质和实物载体; (四)水书先生以及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传承表 现形式及传承技艺; (五)反映水族生产生活的端节、卯节、敬霞节、额节及 祭祀先祖、造房建屋、婚丧嫁娶等民俗节日和习俗活动; (六)水族传统村落、墓葬建筑、传习基地、习俗活动场 所和展示展演场馆,实物收藏地及其展示区域; (七)其他水书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 水书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民族文 化认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保护和传承水书文化工作中,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第五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 算。— 3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书文化档案馆、 博物馆、 图书馆、展 览馆等基 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 水书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民族 宗教、教育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书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水书文化抢 救、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 对水书文化 历史文物发 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 对水书先生的 普查、管理、 培训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馆藏 单位,应 当加强对 散存民间的水书文献典籍及具有代表性的水书文化介 质实物载体 征集、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 部门对 于集体、个人所有的水书文献典籍原 件损毁严重或者濒临灭失 的,有 权采取代为保管等 确保其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 4 —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开展水 书文化 调查研究,应当依法 报经文化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 并尊重水族 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国 家规定的文化和自 然遗产日 后的第 一周为水书文化保护 宣传周。 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族 聚居 区建立水书文化传承示 范基地, 培养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 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 鼓励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 带徒 传授和开展水族传统习俗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组织编写水书文化 乡土教材。 鼓励水族聚居区内有条 件的中小学校开设水书文化 课,推 行双语教学。 鼓励高等学校设立水书文化相关 专业及研究机构,培养专 业人才。 第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 组织和个人依 法进行水书文化 调查研究,开展水书文化 学术交流活动。— 5 —第十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依 法开展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 确认工作。 第十八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履行 下列义务: (一) 从事水书文化传承、技艺展示、艺 术创作等活动; (二) 培养水书文化传承人、 推广水族语言文字 ; (三)依法收藏、保 存或者展示有关水书文化原 始资料、 实物; (四) 配合和参与珍贵水书文献典籍 翻译及其文化 研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义务, 或者故意改变、歪曲、贬损水书文化的, 由文 化主管 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 享受 人民政府规定的文化传承 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运用现代 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水书文化 普查、搜集、整理、 编纂、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促进水 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水书文— 6 —献典籍、水书国际 编码字符为依据,保护传承水书文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 博物 馆、图书馆、展 览馆收藏的 各种水书文化档案资料、实物,其 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各类水书文化藏馆纳入政府 管理范围,享受政府补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将收藏的 珍贵水书文献典籍、 档案资料等 捐赠给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 博物 馆、图书馆、展 览馆收藏,收藏保管 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投资、捐资参与 水书文化的合理 开发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开发具有地 方特色、民族 特色 和市场潜力的水书文化 旅游产品。 第二十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有保 存价值和 珍贵的水书文化 档案等资料、实物,应当 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 禁止携带珍贵的水书文献典籍和文化介质及其 实物载体出 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馆藏 单位应当 加强对水书文化档案、资料的规 范管理,对水书文献典籍原 件 进行全文音像摄录(含口传记忆 部分),并制作电子资料永久 保存。— 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收藏的水书文献典籍原 件,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规 范要求报档案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档案等 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水书文化资 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统一 管理和使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开发水书文字应用 软件,推动 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 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自治州、相关县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水书文化保护工 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造成水书文化遗产实物、资料 损毁、流失的,依法 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 处 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水书是指用水书文字书 写,用水— 8 —语释读,传承记载水族 天文、地理、 历法、宗教、哲学、文 学、艺术、伦理等文化 信息的典籍。 水书先生是指藏有水书文献典籍, 能识读、诠释水书文字 及其文献典籍, 并通过口传记忆和传承技艺 方式,熟练应用到 生产生活中的文化习俗活动,以及 带徒传授、培养传承人的自 然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18-11-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18-11-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18-11-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18-11-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4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