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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 按照《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地 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 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四 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的,调整 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承担该 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1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四川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 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 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 议。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 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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