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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 准的《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8月3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 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批准) 目录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 第一章总则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目标及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以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第五章,附则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对全市城市绿化 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各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根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 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依据 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际,制定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 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 —439— 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 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 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 城市绿线。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 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 要,确需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城乡规划行 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 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 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 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 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绿化建设和养护先进技术,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 建设海绵型、节约型、园林艺术型城市绿地。 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 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 绿化用地。 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城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 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 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 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 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 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和奖励。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 外的公园绿地所需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条 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 第七条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 向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第十一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 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 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 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 审批和备案。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 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 出发,根据本地特点,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 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 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 五: 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 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 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城市 绿地。 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 第九条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 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 —440 — 有关规定执行。 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 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 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 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 确定绿地率标准。 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因客观 指标。 条件限制未能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 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 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易地绿化建设;不能易地 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 绿化建设的,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 术指导。 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易地绿 建设工程项目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 化建设。 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 第十三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 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 第十九条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 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 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 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的绿地,由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 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县(市、区) 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范围内的绿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 地,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 资、认建、认养、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 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 人,不得损害产权人利益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和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 第二十二条鼓励适宜实施屋顶绿化、垂直 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市花及优质乡 绿化的居民住宅楼顶进行立体绿化。 土树木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 植物和花卉,保护城市植物的多样性。 建筑,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 屋顶绿化。 程费用纳人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 城市道路护栏、临街围栏、桥梁涵洞、建筑 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 墙体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 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 垂直绿化。 月。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底荫乔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木,铺设植草地坪,建设绿荫停车场。 — 441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 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行道树应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 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种植,应当符合行 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 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等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规 求。 划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 批。 政公用设施
法律法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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