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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生 报反馈机制,推动优美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号召各级各部门加强环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 境保护法律政策和环境知识宣传普及,鼓励生态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环保公益行动和志愿服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 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决议(草案)》和以上说明 度,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 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会议决定,批准《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由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1 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1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一章总则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及其相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第四章考古发掘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六章 附则 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总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426—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祐国寺塔(铁塔)、繁塔、尉氏兴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 寺塔、延庆观等宋元时期建筑; 物保护事业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开封城墙、山陕甘会馆、相国寺、朱 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文 仙镇岳飞庙(含关帝庙)、刘青霞故居、开封东 物抢救、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 大寺、朱仙镇清真寺、龙亭、禹王台、杞县大同 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中学旧址等明清时期建筑群;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 (四)河南留学欧美顶备学校旧址、天主教 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举办公益 河南总修院旧址、河南省博物馆旧址、河南省政 性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府办公旧址、河南省参议会旧址、河南省教育厅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 旧址等省会时期建筑: 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张良墓、曹植墓、蔡墓等历史文化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名人古墓葬: 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 (六)国共黄河归故谈判旧址(红洋楼) 文物保护意识。 焦裕禄烈士墓、中共豫陕区委旧址等具有重大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 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护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物普查、 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文物知识的宣传和讲解以及辅助服务等工作。 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 第八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 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 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 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 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 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人规划。 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 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 文物,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名称、类 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市人民政 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 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人或者 (一)杞县鹿台岗、杞县段岗、启封故城、 使用人制发保护通知书,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 任。 北宋东京城、明代开封城等大型文化遗址; 427— 第十八条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损毁、擅 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门应当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签订文物保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 护责任书,明确其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 责任。使用人不能依法履行修、保养义务的 单位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区)人 应当迁出。 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 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必 须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文物不得擅 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 (区)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 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不得改 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 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应当 承担。 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 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 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 (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范围; 修、保养。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 (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 具备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府申请修帮助和资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 第二十条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 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 文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 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任。 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主管部 乡规划部门批准。 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田野不可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 动文物保护工作,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做好 不可移动文物。 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向其支付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适当报酬。 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 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报相应的文物 第三章可移动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 设。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文 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木版年画及雕 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 版、汴绣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 除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 损坏的设施,达到安全防护级别要求:没有达到 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 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 游览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其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没有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 — 428 — 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 第二十三条禁止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 念馆、陈列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管理所等文物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 单位和个人。 定,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 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责 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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