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8年6月27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分类与减量
第四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促进与鼓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扫、
收集、 运输、 处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
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
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治
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科学
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机关、 群团组织、 企事业单位、 基层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等应当— 3 —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纳入文明创建和学习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
分类减量公益广告。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教
学和实践内容。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分级
制定生活垃圾治理目标,制定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
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管,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
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治理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
部门是本 辖区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每五年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拟定生活垃圾治理实
施目标 ;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 方案、 年度试点计划及相关— 4 —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 示;
(三) 依法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 范的行为进行处 罚;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 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相关 信息;
(五)建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 信用
评价机制,加强监管 ;
(六)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应 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 急
处理机制 ;
(七) 对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进行指导、 考核和监督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 经费保障,并纳入 财
政预算;
(二)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设置有害垃圾集中 贮存场所,并 对
有害垃圾 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
(三) 房管部门 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生活垃圾分类减
量工作,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 信用管理体 系;
(四) 商务部门 负责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和 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加强 再生资源 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
运体系的衔接;— 5 — (五)供 销部门负责建设和运 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
配套的可回收物分 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立 可回收物回收利
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 预约回收服务以及 可回收物目录、
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发展改革、 国土、 规划、 旅游、 教育等其 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 工作。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
处)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指导 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
类纳入社区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
企业和 居(村)民开 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
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 权对违反生活垃圾
管理规 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 举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标
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 项目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投资 费用应
当纳入建设 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逐步建立计量
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6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生活垃圾
治理的 综合考核制度,并将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纳入对各职能部
门、下级政府的 绩效考评体系,对在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中成绩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奖励。
第三章 分类与减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按
照试点先行、分类施策、循 序渐进的原则, 对生活垃圾 逐步实行
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以下 范围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一)公共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及其 派出机构,学校、 科 研机
构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
场所管理单位 ;
(二)相关企业。 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农产
品批发市 场、商用写字楼等;
(三)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确定并公布
的试点居民小区。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 新建的实行
物业管理的 居民小区,纳入下一年 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试点计— 7 —划。
鼓励未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开
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 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 纸张、塑料、 金属、玻璃、纺织物、
电器电子产品等适宜 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物 质;
(二) 餐厨垃圾,是指 餐饮经营者、 单位 食堂等生产 经营过程
中产生的 餐厨废弃物, 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 厨余垃圾和集 贸
市场产生的有机 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 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
药品、杀虫剂等生活垃圾中, 对人体健 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物 质;
(四)其 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 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 之外
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前款规定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 细化目
录,并根据 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以下
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一)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 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 器,或者 交— 8 —由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 餐厨垃圾应当 沥水后单独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
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 采取防破损、 防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相应
标识的收集容 器或者指定的 临时贮存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 件垃圾应当投放 至指定的 回收点或者交由
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应当 按照建筑垃圾
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八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
责任人)制 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 企事业单位 办公及生活管理区域, 该单位为管理
责任人 ;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 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
管理责任人 ;
(三) 住宿、餐饮、娱乐、商场、 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
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四)机 场、车站、 文化体育 场所、 公园、 旅游景点等公共 场所,
法律法规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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