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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Ⴟ஻ሙuߛ೶൧෾௜ࣟڄ޵଀഻౵่২v ֥थၰ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 了《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 胜区条例》 ,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65 - ߛ೶൧෾௜ࣟڄ޵଀഻౵่২ (2018年8月21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管理太平湖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平湖 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平湖风景名胜区(以 下简称太平湖风景区)的规划、保护、 建设、利用和管理。 太平湖风景区及其核心景区、 外围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安 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 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太平湖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 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太平湖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水 体、湿地、湖岸线、岩石、土壤、河 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 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 历史文化村落、文物古迹、石 雕石刻、水下历史遗迹等人文景物均属风 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 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太平湖风景 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 委 会 主任由黄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兼 任,管委会负责太平湖风景 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 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太平湖风景区规划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太平湖风 景区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太平湖风景区内工程建 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做好保护太平湖风景区 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与太平湖风景区保 护利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 综合执法机构,在太平湖风 景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 罚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风 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和 - 166 -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 涉及太平湖风景区的专项规划、太平 湖风景区外围保护区乡镇、村 规划时,应当征求管委会的 意见,做到与太平湖风景区规 划相衔接。 第七条 黄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太平湖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太平湖风 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编制 的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划,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设 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 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九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 程等,应当经管委会按照规划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施 工现场周围的景物和生态环境 ,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 方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 物应当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 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应 当及时清理垃圾,恢复环境原 貌或者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一条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应当经管委会同意,临时建 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设立太平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 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社会 资助、项目开发、资源有偿使 用等渠道筹集。其具体使用 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太平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 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风景区水域炸鱼、毒 鱼、电鱼和违反规定诱鱼;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 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非法采集受保护野生植物; - 167 - (九)在风景区水域新建、扩 建围网、围栏养殖; (十)在禁渔区和禁渔 期内,进行渔业捕捞; (十一)未经批准在野外用火; (十二)其它危害生态 、环境和公共安全的。 第十四条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户外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 文化、体育、宣传活动; (三)临时占用、围圈、遮掩 水体,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四)引进、投放外来生物物种;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 第十五条 因风景区开发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 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 因科学考察、科学研究需要采 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经管 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 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 ,需要挖取砂、石、土的, 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 定地点限量挖取。 第十六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景点开发 、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项目, 由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等统一规划实施,并通过招标 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超出规定的地点、线路 、范围或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 管委会根据安全、环境保护和 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 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 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 、包装物品种,经黄山区人 民政府审核后,报经黄山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的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 等,应当按国家规范、有关规 划和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 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 第十八条 太平湖水域渔业实行大水面生态增 养殖,渔业养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 制定年度增殖放流计划,报 黄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太平湖自然水域进行垂钓的,应 当遵守管委会对垂钓的时间、区域、 - 168 - 鱼种、方式等作出的规定。 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太平湖水域从事渔业、航运、旅游 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经管委 会审核,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申领牌(证)照。 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 ,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要求,不得从事旅游、 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其 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管 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 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管 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构成破坏的,由管委 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 会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 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 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吊 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 定非法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 定非法采集受保护野生植物 的,由管委会没收所采集 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 定在风景区水域新建、扩建 围网、围栏养殖的,由管 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由 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 169 - 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 规定在防火期内,在野外用 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 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太平湖自 然水域进行垂钓的,由管委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 行为的,可以没收钓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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