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浙江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
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湘湖度假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范围确
定。
第三条 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
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萧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
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
1管委会)具体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编制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确定湘湖度假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依法制定湘湖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
实施;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派驻湘湖度假区的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六)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萧山区人民政府旅游、公安、税务、交通运输、市
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市港航管理机构和湘湖度假区内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共同做好湘湖度假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
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萧山区和滨江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
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旅游度假服务规范,建
设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发布旅游服务信息,公
开管理规定、管理措施、办事程序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
受旅游者投诉。
2第八条 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萧山区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统称为湘湖度假区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是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
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湘湖度假区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
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编制湘湖度假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杭州市生态保护红 线、杭州市 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区
域有关规划相 衔接;
(三)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饮用水水源、沿湖岸线资
源,防止环境污染;
(四)坚持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
第十条 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
制区和 风貌协调区范围,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 模,协调
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与城乡发展、 居民生活的关 系。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 在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 边界设置界桩。
第十一条 除下列工程 外,核心保护区内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
3(一) 文物保护、 文化展示、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 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 维护、水文水质监
测设施、 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 口设施、 跨湖(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
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 居民住宅修缮;
(五)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道 路、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
建设控制区内应当合理控制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保 证
绿地率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
建设控制区和 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 目的选址、布局、高度、
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湘湖度假区 景观、环境相协
调。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合法建设项 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萧山
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组织协调,督 促整改。
第十二条 湘湖度假区应当按照 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的规定, 明确产业政 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 策确定
项目的产业准 入标准。
湘湖度假区内 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旅游、会展、 住宿、餐饮类产业;
(二) 娱乐、休闲、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 技、金融、文化、演艺、教育、影视类产业;
4(四)其他符合 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产业。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 国家、省产业政 策和
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 。湘湖度假区内 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
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湘湖度假区内 已有产业项 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依法
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 湘湖度假区应当 严格保护区 域内的自 然资源、人
文资源和生态 环境,保持地区特色和 传统风貌。
湘湖度假区内 环境、文物、山体、 水资源、湿地和林木的
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湘湖度假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不符合环境
保护要求的, 不得开工建设 或者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 在开工建设 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未依法取得环境
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 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 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报萧山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 采取必要措施,对 跨湖桥
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点)加强保护。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萧山区 文物主管部门,对湘湖度假
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点)但具有一定 历史、科学、 艺术
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 登记,制定保护 目录,
5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 。
第十六条 湘湖度假区内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备用水水源
保护区,应当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湘湖度假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 纳
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排放系统。
湘湖度假区内 已有的生产、生活 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排放系统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整改计
划,逐步纳入。
湘湖度假区内的机动 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湘湖度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可以不占用湿地的,
不得占用湿地。确 需占用的,应当 少占用湿地,并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经批准 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 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 恢复或者重建与 所占湿
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 湿地。
临时占用湘湖度假区内的 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占用期限届 满,占用单位应当对 所占
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 复。
有关部门 在编制交通、通 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 需占
用湘湖度假区内的 湿地的,应当 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 意见。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 湿地保护规划组织 退化湿地修复工
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内 擅自砍伐林
6木、迁移古树名木、占用绿地。因湘湖度假区建设 或者景观改
造确需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应当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 在审批时,应当 征求度假区管委
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批准 在湘湖度假区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湘湖度假区的自 然资源、人文资源
和生态 环境。建设活动结 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清理施工场
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 完善湘湖度假区内的道 路、停
车场、码头、船舶停泊区等交通 基础设施,并建设 必要的车船
污染物接收装置。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 置界桩
路标、景点标志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第二十一条 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湘湖度假区内 不同类
型道路、水域的管理主体,督 促制定具体措施,保 障道路、水
域的安全畅通。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加强湘湖度假区内的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在节假日
等道路交通高峰时段,采取相应的交通 疏导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 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 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设 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应 急演练。
7第二十三条 在湘湖度假区内 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湘湖度假区商业 网点规划要求,
禁止擅自搭棚、设摊、扩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商业 网点外揽客、兜售
商品。
第二十四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实施 环境卫生责任制,配 备
符合要求的 环境卫生设施设 备,加强 环境卫生管理。
湘湖度假区内的经 营者应当做好经 营范围内的 垃圾清扫和
保洁工作,遵守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湘湖度假区内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 申请
许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设 置城市雕塑;
(二)进行 临时建设;
(三)设 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遵守
湘湖度假区有关管理规定,服 从现场管理, 爱护公共设施,遵
守公共 秩序,维护环境卫生。
湘湖度假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意倾倒垃圾;
(二) 刻划、污损景物、设施;
(三) 在规定区 域外搭设帐篷;
(四) 在湖区洗澡、洗涤物品、清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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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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