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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 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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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 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 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
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 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
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
方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引导 、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
划、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
- 141 -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 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
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 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 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 场馆内保持安静,接打电
话应当轻声;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 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
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 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 地、时间,控制音量,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 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 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者 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 辆或者行人发放小广告等宣传品;
(七)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 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
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 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
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 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不乱倒污水;
(二)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 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 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 、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
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 142 -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时段 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 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 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
(七)不在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 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
涤、游泳等;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 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 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
间;
(九)做好市 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
(十)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 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十一)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 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 号指示通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方向有 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 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 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
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 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 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 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和超速
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 ,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 动为老、弱、病、残、孕和 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依次序上下车辆;不影响驾驶 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 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
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 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 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 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
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七)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 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
(八)驾驶公交车、出租车上 下客时,应当规范有序停靠 ,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未经乘 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 143 -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 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 、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
雄烈士;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 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 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 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 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 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 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
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 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 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 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 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
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 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
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 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 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
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 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 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 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
生活。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 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 144 - (三)圈养家禽家畜, 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 关爱,和谐相处,培育、
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 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
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 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 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 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
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 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
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践行时代新风:
(一)文明用餐,适度消费, 合理点餐,提倡剩余食品打 包带走,不强迫性劝酒;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 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 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四)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 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 信、有害气功和非法宗教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 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
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编造、发布和传播 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
怖等信息,不利用网络从事侵 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 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十八条 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 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
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文明
法律法规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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