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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 (2018年8月29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 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2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风灾害,是指因大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或者对市民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件。 因大风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风灾害防御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大风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提升 大风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风灾害性 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等大 风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落实大风灾害防御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 制,共同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大风灾 害防御工作,提高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3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大风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公布。 大风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大风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多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 及灾害防御措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大风灾害防御规划,结 合本地大风天气特点和 可能造成的 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大风灾害应急预 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气象主管机构 备 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大风灾害防御 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大风 灾害应急预 案,并报同 级人民政府 备案。 应急预 案应当根据大风灾害防御以及灾 后评估工作 需要及 时修订。 第八条 涉及公共 利益并与大风天气影响 密切相关的机 场、 火车站、大型太阳能和风力发 电、大型石油化工等新建、 改建、 扩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 项目,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进行大风 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 论证报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 期 进行大风灾害普 查,建立大风灾害 数据库,开展大风灾害风险4评估;依据评估结 果,划定大风灾害风险区域, 确定大风灾害 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大风灾害风险评估报 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本区域 遭受大风灾害 历史和现状 分析; (二) 可能遭受的大风灾害风险预估 ; (三)管 控或者减轻大风灾害的对 策和措施 ; (四)大风灾害风险评估的结 论。 第十条 大风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大风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 ; (二)制定、 完善本单位大风灾害应急预 案,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三) 接收和传播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息 ; (四)开展大风灾害防御知识 培训; (五) 确定大风灾害防御 重点部位,设置警 示标志; (六)定 期巡查,消除大风灾害安全 隐患; (七)发现大风监测设施损坏的,及时报 告气象主管机构 ; (八)其他防御准 备工作。 大风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应当在 每年第一 季度将上一年度大 风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 情况报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风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 下列工作的 服务和监 督: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大风灾害应急预 案,开展大风灾5害防御科普宣传和 专业人员 培训; (二)为 重点单位获取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提供 便利; (三) 检查重点单位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情况,对未落实大 风灾害防御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风 林建设 与维护,采取措施保 护城区外围荒漠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减 轻大风引 起的沙尘危害。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在 油田、石油化工以及农 牧业 等重点生产区域, 建立大风监测 站点,及时监测大风 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大风监测设施 。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对危险房屋、在建建 (构)筑物、电力和通信设施、 排污设施、 户外停车场、户外广 告牌、店招店牌、禽畜栏圈等进行防风避险监 督检查,消除风 险隐患;加强对设 计单位、建设 单位、施工 单位在建(构) 筑 物设计、建筑材料选用、门 窗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督查,提高建 (构) 筑物的防风 效果。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构) 筑物时,应当根据城区 主导风 向确定建(构) 筑物的走向及外墙门窗位置;明确门窗选 用的建 筑材料规格、性能等 技术指标, 满足防风 要求。建 (构) 筑物防风设 计导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商市气象 主管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6建设单位在选择建(构) 筑物外墙门窗建筑材料时,应当 符合设计的抗风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提高建(构) 筑物外墙门窗施工质量,增强 密封效果,防止漏风进沙;加强对建 筑工地的防风避险管理, 加固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建(构) 筑物的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 期对相关设 施进行防风避险 巡查,设置警 示标志,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 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博物 馆(展览馆)、科 技馆、图书馆、电影院、文化 馆、体育场 (馆)、医院、机场、车站、商场、批发市 场、旅游 景区等公 众 聚集场所和灾害易发区域建立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接收设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大风灾害预报预警 体系,及时对大 风天气 进行预报预警,提升 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大风天气 可能对本行政区域 产生灾害性影响的 程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联合会商及灾害风 险应对工作, 通报天气预报结 果、可能影响的 范围和程度等情 况。有关部门应当提 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 案启动准备。 第十八条 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由市、区气象主管 机构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 广播、电视、报纸、网 络等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大风 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7根据大风风力等 级依次实行 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 灾害预警,灾害预警 级别及预防措施 逐级提高。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 确、 无偿地传播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并根据气象主管机 构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刊登大风天气实 况和防御指引。 电 信运营企业应当免 费向本地全 网用户准确发送大风警报及应急 短信,提 醒社会公 众做好防御准 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 播大风警报、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时, 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 论,不得传播 虚假或者通过 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 居(村)民 委员会应当 确定气象协理员或信息员,协 助气象主管机构等部 门做好 下列工作: (一)宣传大风灾害防御知识 ; (二) 接收、传播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等信息 ; (三)参与大风灾害 隐患排查工作; (四)其他 需要协助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 司推出适合本市大风灾害特 点的保险险 种,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 供保险理 赔所需的气象灾害 证明材料。 第三章 应急处置8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 收到大风警报和 大风灾害预警信 号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 案,进 入紧急响应状态, 向社会公布应急处置措施。 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任 何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不得妨碍大风灾害防御活动, 不得 制造、传 播谣言。 第二十三条 大风灾害应急预 案启动后,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 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一)划定大风灾害 危险区域 ; (二)发布避免或者减轻 危害的建议 ; (三)发布 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 (四)关 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大风灾害 危害的场所,限制 容易导 致危害扩大的公共 场所的活动 ; (五)调 集应急救 援所需物资、设 备,保障 基本生活 必需 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风灾害预警响应 期间,市、区有关部门根据 应急处置的 需要,依法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易 受大风灾害 危害区域的人员 撤离、疏散,转 移重要财产; (二) 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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