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 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西 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3年7月25日西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构筑国家重要的 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 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 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 上,推动绿色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 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应当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 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环境,科学 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节能减排,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低碳节俭、文 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 自治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 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鼓励开展能源节约、 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 发和推广利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 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 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 奖励制度,设立环境保 护奖励专项资金。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督 察制度,对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 执行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督察。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或者履行 职责不到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 市(地)、县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 谈。约谈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 托有关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 考核制度,将年 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 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 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终身追究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 同有关 部门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实施。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不同的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 态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环境 功能区,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环境质 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布实施的环境功能区, 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 体功能区规划、环境 功能区划和资源环境生态 红线,实行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严禁引进资源高消耗、能源高消费、污染高排放产业和项目以及 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 备、工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 测能力建设。 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自动连续监测等先进监测手段的应用, 逐步实现全覆盖、全天候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 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 区环境监测规划、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 测网络体系和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信息统一 发布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 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承 载能力监测预警 机制。 第十六条 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和污染源监测点的 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监测站(点)和污染源监测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规范从事 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 督。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 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 当接受环境监测机构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实施监督性监测,提 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 测,自动监测设备 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数据的真 实、有效。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编 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进行了 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 作假,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或者资料。 第二十条 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需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未达到环境质量 目标要求、被挂牌督办或者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地区,自治区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环境影响后 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 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 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 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 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 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 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在建设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编制 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理机构对环境监理 报告真实性负责。环境 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环境监理 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重点环境监管对 象,划分环境监管等级,健全环境监管 档案,采取精细化的环 境监管措施。 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 分环境 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人, 落实环境监管方案,并向社 会公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和自治 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指导市(地)、县级人民政府 落实网 格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 联动执法和沟通协调机制,定期 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相互通报 执法信息。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 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10-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10-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10-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10-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4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