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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条例 (2018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边城(即茶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边城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根据《花 垣县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核 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标志。 第三条在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边 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花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城市管理等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边城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管理工作。 第六条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所在的社区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按照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 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条花垣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边城历史文 化名镇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与行政区域以外的相邻地区同级人 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 制,协调处理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城历史文化 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 政府审批后公布。-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 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边城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闲置的国有土地,由花垣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处置。 第十二条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边城历史文化 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等。 第十三条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拉拉渡口南部沿从文路经板栗 溪至花垣县第三中学东南角,往北从民师懂山脚到马鞍碉山脚边 缘。包括桥脚街、河街的全部以及沿清水江河岸、城内街的部分 区域,面积为5.6公顷。 主要保护对象: (一)药王洞、古码头、国立茶师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古民居、老商铺等特色民居; (三)协台衙门、沈从文写作楼等历史建筑; (四)古塔、古桥梁、古城墙、古寺庙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遗 址。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是指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北至民 师懂和马鞍碉山脊连线,西至清水江省界,东和南至三一九国道,-4-最东至边城中心小学,最南至边城长途汽车站的保护范围,面积 为55公顷。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 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四)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建筑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由花垣县 人民政府负责改造;建设控制地带原有建筑与保护规划不一致 的,由所有权人进行改造,花垣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进行维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民居、老商铺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进行维护。所有权人 确实无能力维护的,经管理机构确认后,花垣县人民政府可以从 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在保护范围内采取以下保护措施:-5-(一)按照相关规定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 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进行防火处理,公共消防设 施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四)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五)划定经营区域; (六)车辆在规定的时间行驶和划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 护规划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市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 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或者 殡仪馆办理丧事,文明、节俭治丧。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举办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损坏历史建筑和 公共设施、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 物品; (二)散养家畜、家禽;-6-(三)违规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五)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标准; (六)在清水江水面经营餐饮业;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州、花垣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管理,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对具有突出价值并且未被列入文 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逐步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巡查队伍,加强对保护范围 内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建设活动等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做 好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花垣县人民政府对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汉 戏、三棒鼓等地方戏曲,银饰锻造等传统工艺,茶峒米豆腐等 食品制作技艺,龙舟竞渡、茶峒舞龙等民俗活动进行发掘、整 理和利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传 承活动,培育传承人才,发展传承事业。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 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边城历史文化 名镇的标识、标志。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利用-7-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兴办传统手工作坊; (二)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 (三)举办民俗节庆活动; (四)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 (五)经营民俗客栈、茶馆等; (六)组建民间演艺团体。 第二十七条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边城历史文化名 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的保护,并开展公共绿化。 第二十八条花垣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清水江 河段游船和渡船的管理,维护航行秩序。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边城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河道管理、城市管理等 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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