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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和发展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 发展条例>>,由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2018年8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 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泸州白酒历史文化 遗产,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进 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遗 产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白酒历史文化遗产是指 与泸州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具有历史、文学、 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和体现泸州特色的各 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 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 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工 作协调机制,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纳 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 规划、酒类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白 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城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环 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遗 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冒冒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5159 负责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酒类产业管理、食品 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 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工作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 遗产专家委员会,并制定评审规则。 专家委员会由酒业、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和 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和发展的规划、评审、认定和评估等相关工 作,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八条每年3月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 产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 传活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泸州白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 第二章名录保护 第一节名录建立 第+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 项目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勺,将符合下列条 件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团体列入 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 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害池;或者持续生产浓香型 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窑池; (二)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 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作坊F或者持续生产酱香型 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作坊; (三)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陈酿功 能的储酒空间;或者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持续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储酒空间; (囚)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 (五)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 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害池、老作坊、储 酒空间和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以 下称“文物点勺; (六)历史上各时代能够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 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七)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 (八)能够反映白酒历史文化传统的民间文 学、艺术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 应当是熟练掌握和运用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行业 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开展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 和建档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区)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线索和 资料。 第十二条已经确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的老害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级以 上与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市人民政府列人 名录。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白酒 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按照下列程 序进人名录: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区)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 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人名录 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 行评审;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 160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公报 2018.NO.5 员会推荐的拟列人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 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 和公示结果编制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非物质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县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审查后,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 列人名录。 第二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四条对进人名录的老害池、老作坊、储 酒空间和古遗址,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泸州市白 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 动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破坏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 物点的老害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应当 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对进人名录,末确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划 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 施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 保护元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 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的,应当经审批划定保护范围的人民政府批准,不 得进行可能影响老窑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等安 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在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破坏老害池、老作坊和 储酒空间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 新建、改建和扩建对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 其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对已有的造成老害池、老 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法采取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进人名录的老害池、老作坊和 储酒空间进行修缮、改建和扩建的,对进人名录的 老害池、老作坊进行迁移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 严格按照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规范,持续、合理使用 进人名录的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不得损害 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酿酒和陈酿功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 障进入名录的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安全,建 立老害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生产使用档案,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和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对老窑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利用和保 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档案,市、县(区) 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保护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泸州糯红高粱 的生产;加强对老害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 址等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白 酒历史文化藏品,应当依法取得、合法流转。鼓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建立 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及时抢救修复濒 危珍贵藏品,实施预防性保护。 由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啻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5161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 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白酒历史文化实物收藏机 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泸州白 酒历史文化藏品捐赠或者出借给博物馆、陈列馆 等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 管理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加强藏品征集,做好科学 研究、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等。有条件的收藏机 构可以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基地。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采用口述史、文字、图像、录音和录像等 多种方式对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进行记录,建立档 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进人名录的 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第二十五条 技艺代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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