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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18 第五号目录 铜仁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1) 陈达新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8年全市及 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6)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全市及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草案)的报告………………………………………(6)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8年全市及 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19)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 铜仁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21)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 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调研报告…………………………(25)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9)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30)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的 调研报告………………………………………………(35)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38)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39)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46) 铜仁市教育局关于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和落实整改 意见情况的报告………………………………………(50)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54)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55)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55)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6)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60)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议程…………………(63)铜仁市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主办单位: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地址:铜仁市花果山中路6号 邮政编码:554300 电话:(0856)5223869 传真:(0856)52280352018年 第五号 (总第11期) 11月5日出版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56-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于2018年8月30日由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 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资源利用,促进 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梵净山内规划建设、资源环境保 护及其相关利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梵净山,是指梵净山世界自然 遗产保护范围,包括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梵净 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印江木黄省级风 景名胜区部分区域及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 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梵净山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统一管理、共抓保护、科学规划、永续 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梵净山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划分 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57-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 区茶元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实验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 区的实验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 凯文村至太平社区沿河一带、印江木黄省级风 景名胜区金星村片区。 三级保护区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 区域。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保 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梵净山保护协调机制,对 相关主管部门和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 梵净山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梵净山 保护工作。 第六条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 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 称梵净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梵净山保护、 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 (二)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 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保护梵净山自然生态系统、地质遗 迹等,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 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事项 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 部门建立梵净山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社区共管共建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梵净山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管理需要设立 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梵净山 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梵净山保护 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 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产业 发展扶持、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给予补偿。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梵净山保护管理工 作情况。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 梵净山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 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第九条鼓励梵净山内村组、社区制定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共同参与梵净山环境和资 源保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污染 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 对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 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梵 净山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梵净山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资源配置、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58-明确分区保护管理、合理布局村寨、突出地方 特色的原则进行编制,并与梵净山内已依法批 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 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县、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 改涉及梵净山的乡规划、村寨规划、旅游规划 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梵净山保护规划, 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 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的原则,组织编制 梵净山内的村寨规划,实现村寨规划全覆盖。 编制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寨规划,应当 预留原有居民住宅用地。 原有居民房屋确因保护需要不能改建、扩 建的,可以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保持自然生态 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 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科 研教学、观光旅游和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原 有居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外,禁止开发建设商 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资源或者景观、污染环 境的项目。 三级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梵 净山保护规划,禁止开发建设与梵净山保护要 求不一致的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梵净山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 意见。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手 续报梵净山管理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进行施工,将弃渣、弃土堆放在专门的 弃土场,不得乱堆乱弃,不得破坏周围的自然 景观、水体、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 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项目验收时,应 当有梵净山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在梵净山内村寨规划区内进 行居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单 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有居民确需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 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房屋高度 不得超过12米,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和 民族特征,与周围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梵净山内的村寨 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 障其正常运转。 禁止在梵净山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 设施。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梵 净山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研究,建立生物多 样性保护基地,利用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 对植物、动物、大气、水体等实施动态监测, 为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梵净山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名录,并设立保护标志。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 编制科普视听资料,展示、宣传梵净山生物多 样性和自然风貌。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59-第十八条梵净山实行全年森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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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2018-10-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2018-10-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2018-10-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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