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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 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 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 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 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 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 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 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 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 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 (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 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 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 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 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 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 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妥员会公报 2018.NO.583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 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 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 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 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 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 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 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 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 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 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 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 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 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 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 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 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 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 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 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 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 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 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 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 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 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 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 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堪、青 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 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 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 景观。 第十条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 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 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 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 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 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 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 84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啻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5 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 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 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 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 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 地区。 第十二条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 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 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 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 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 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 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 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 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 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 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 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 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 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 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 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 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 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 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 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 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 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 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 第十八条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 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 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 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 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 筹管理。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 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 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 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 司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多妥员会公报 2018.NO.585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 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 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 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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