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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 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 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健全预算 审查监督机构。 第四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 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 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 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 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具体 工作,并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 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 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预算审 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预算审查专家 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 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 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 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 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 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相关领域部门预决算草案、相关重点 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 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预算调整、决算草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与相关决议、决定以及 审查结果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 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 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 项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 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由各部门、单位在批 复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 明机关 运行经费、政府采 购、重点支出的安排 使用、部门年度 决算数与年初预算 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 经批准的预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 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同 时在各部门、单 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信息应当 编制目录, 分 类、分级,规范 完整,通 俗易懂,方便社会公 众查阅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 台地方重大财 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 时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 绩效管理,健 全制度, 完善体系,强化约束,提 高财政资 源配置效率和使用 效益。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 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 交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 交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 时依法提 交下列相关材料及 有关情况说明 : (一)预算安排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的 情况; (二)一 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 基金预算收支表、国 有资本经 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明 细表及其 分配方法和依据;(五)预算草案中政府 确定的重点支出的 类别表、重大投 资项目表及 绩效目标情况表; (六)一 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采 购预算表; (八)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表; (九)预算 编制的有关说明, 包括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具 体项目的资金情况说明; (十)其他材料及说明。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应当在收 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 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 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 时,可以 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编制情况提 出询问或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对依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提出的意见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 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依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和第三 款规定提出的 处理 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印发会议代表。 第十四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 审查下 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 求; (二)预算安排 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 算编制是否规范、 真实、完整、细化; (三)预算安排 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 针政策 收入预算 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并与财政政策 相衔接,支出预算和政策 是否体现国家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 (四)政府性 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 险基 金预算与一 般公共预算 是否衔接;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 是否适当,预 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 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 数是否编入 本级预算,本级人民政府 是否提前下达对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 付预计 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 是否规范、适当; (七) 限额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 是否依法纳入预算管 理, 是否有可行的 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预备 费、预算 周转金和预算 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 况; (九)依法预 先安排的支出情况 是否在预算报告中作出说 明; (十)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点审查事项。第十五条 开展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查,应当开展部门预算 草案审查。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 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 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 否贯彻国家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部门预算 编制是否客观 真实、全 面完整; (二) 所有收支 是否编入预算, 非税收入预算安排 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建立项目 库,是否建立健全项目 储备和动态管 理机制; (三)预算支出 是否科学、合理。一般性支出 是否贯彻勤 俭节约原则,项目支出 是否与支出政策 衔接匹配,预算安排 是 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重大项目支出 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合理,预算 安排是否与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相 衔接; (五)预算管 理是否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 是否健全有 效, 实施预算的 措施是否可行,结转资金安排 是否适当,审计查出 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 (六)其他 需要重点审查的内 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七日 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交预算草案及 其报告。预算草案应当 包括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说明 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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